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11篇

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11篇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11篇,供大家参考。

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11篇

篇一: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二: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事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类似的项目特许经营模式有BOT、BOO、TOT、BT等)(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注: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郑财办购〔2010〕11号第四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四)采购项目属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第四十八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采购人应当提供充分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并将有关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示不少于七天。第四十九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由采购人组成采购小组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谈判采购。第五十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情形的,采购人应持原合同副本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第五十一条采购项目属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情形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采购小组认可,采购人及供应商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及时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本规定的规定进行谈判和确定成交事项。

  

  

篇三: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四: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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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

  策略

  作者:惠洪星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

  摘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基础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达到预警作用;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91-01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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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五: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精品文档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六: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目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目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目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七: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为避开招标拆分工程有何法律责任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扩展资料:《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比如: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招标人有《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行政部门有权对招标人发出书面警告,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2、罚款。招标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人依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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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规定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同时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不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颁发施工许可证。4、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招标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者是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招标项目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执行或是暂停向该项目拨付资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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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以拆分项L1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H下的同一品口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釆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U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LI,使得每个项U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釆取拆分项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佔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U;(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tl;(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釆购项1_|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口、油气田工程项U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LL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LI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儿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口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U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H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U,可以暂停项U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H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侮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LL是检查的重点之一,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LI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U的疑似拆分项LT,山此得岀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LI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LI,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LI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H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U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H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LI,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U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U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单位的这种通过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呢?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口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

  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H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H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H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是建立拆分项LI预警机制。由合同管理员统计每一项合同,并按项U类别和单位进行归类,当某一项U年度累计有超过招标限额可能的,要提前通知项H负责人,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确相同合同项LI已使用的额度、招标限额、剩余额度(签订非招标项H金额上限),达到预警作用,同时提醒项H负责人下次签订同类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三是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U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拆分项LI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招标管理可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九: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第五条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第七条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第十条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第十一条审计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指导、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标底.5、根据提供的邀标单位信息发放并收取标书。

  第三章项目工程投标第十二条工程管理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招标邀请函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或公司工作安排,开始组织工程投标工作,确定投标标书编制人员,并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报价的测算进行分工。第十三条工程管理处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并组织相关处室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调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调研结果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和投标标底。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员将工程投标报价测算结果和依据报工程管理处审核后,由工程管理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交审计处审核。第十五条对研讨后的投标标底进行修改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决策、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审批后交办公司盖章。

  第十六条投标标底盖章完成,确认无误后,由工程管理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密封,由办公室负责对投标文件包封上加盖公司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七条工程投标文件密封后,在工程投标开标前不得任意启封,如投标文件或投标标底确需修改,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后方可启封修改。

  第十八条工程管理处负责按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报送投标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和标底测算主要负责人等根据招标单位要求参加建设单位开标会。

  第十九条对于土建小型技改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部、工程管理处共同测算报价底价,报审计处审核,公司审批后,报相关业主单位;设备维修技改、维修项目,由设备维修部负责测算报价标底,报工程管理处、审计处审核,公司审批后,报相关业主单位;

  第四章项目工程招标第二十条招标由项目部提出申请(详见招标申请表),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招标工程由公司承接的依据和承接价格、招标工程的工程量、具备的条件、标的、招标范围以及工期等要求,并按要求拟定施工方案和措施等,推荐适合承接该项目并且有兴趣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招标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程管理处按程序

  组织招标.第二十一条工程管理处根据项目部申请,并结合工程

  项目实际,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提出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并组织相关单位研讨会签。

  第二十二条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比价:

  1、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2、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3、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4、制定评标、定标办法;5、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6、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7、发出中标通知书;8、承发包合同会签,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工程量清单(视具体工程定)。

  4、主要材料(钢材、砂、石、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5、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6、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7、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9、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原则上按标的额的2%)。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需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7天内,若投标单位有疑问,公司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招标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标底;土建项目招标标底由工程管理处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设备维修项目招标标底由设备维修部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第二十七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2、标底价格作为公司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

  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3、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

  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第二十八条标底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应密封保存至开

  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第二十九条参与工程投标单位应向公司提供以下材

  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企业简历;3、自有资金情况;4、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

  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5、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6、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7、授权委托书等第三十条投标单位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

  为无效投标.第三十一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

  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技术标:1、综合说明;2、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3、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4、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5、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商务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水泥、砂、石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第三十二条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公司审计处。如果投标单位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第三十三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第三十四条参与投标班组采取项目部至少推荐3家和工程管理处资源库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尽量选取在该项目施工方面有丰富经验的班组参与投标。项目部和工程管理处要对参与投标的施工班组相关信息进行调研,杜绝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推荐到公司.工程管理处要建立和丰富资源库班组数量,并定期开展

  对班组的综合实力调研以及综合评价工作.第三十五条设备维修和土建维修技改班组实行年度

  招标的,由项目部根据年度施工合同要求负责施工班组推荐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工程管理处办理委托施工手续。

  设备技改和土建技改项目产值超过50万元的由工程管理处组织招标,低于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区域划分,由相应施工班组承担,不好对应区域的由项目部按照就近原则推荐班组,采取洽谈议价形式执行。

  已开工,后增业主委托项目,需另行办理委托施工或招标手续.由在建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组织班组洽谈比价,报公司批准,

  第五章开标与定标过程管理第三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工程管理处主持,相关部门参与。第三十七条在规定的开标日,且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达到3家以上时工程管理处组织开标,开标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1、未密封;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

  字或盖章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

  辨认的;4、逾期送达;5、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核时不一致的;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第三十九条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进行评标;

  首先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主要内容,如资质条件、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管理人员情况、工期承诺、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技术标综合评价低于60分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其次对商务标报价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分析、优惠条款等情况进行开标,由工程管理处对各投标单位报价进行汇总统计,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工程造价,并测算出与标底价的差别,以作为商务标评标依据。

  原则上技术标所占比分为30%,商务标所占比分为70%,具体在招标文件上明确。

  第四十条工程管理处负责对评标结果进行统计,各相关单位进行会签;具体中标单位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确定,并发中标通知.

  第六章重新招标或议标第四十一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

  竞争的,或因有效投标均明显偏离标底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对于特殊项目工程(比如应急抢险、突击施工等项目)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采取议标形式,由工程管理处测算标底价,审计处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和投标单位进行议标,议标结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工程管理处下发施工委托书,组织签订合同手续。

  第七章监督第四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认为所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存在不公正行为的,有权依法向招标单位审计部门举报。第四十四条举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2、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据和材料;口头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电话:0553-8399586。

  第八章奖罚制度第四十五条招投标工作人员通过自身努力,在招投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公司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嘉奖.第四十六条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或违反本规定,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和考核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篇十: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

  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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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

  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篇十一:工程项目拆分规避招标规定

 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行为不容忽视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建筑市场良性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然而,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的建立,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分析建设工程中规避招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建设单位法制意识谈薄,想方设法“规避”招标。部分建设单位总留恋计划经济时代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分配制的模式,不能适应建立法制社会的需要。一是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特别是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在时间紧、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二是招投标前置手续需缴纳一定的费用。在目前建设工程资金普遍短缺的情况下,逃避缴费已成为部分建设单位规避招标的理由。三是建立社会主义大开放的建设市场系统意识不浓,地主保护主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小农经济思想作崇。二、体制和机制上的不完善,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招投标工作主要是靠行政手段实施管理,规避招标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中间除承发包单位体制上的原因外,招投标管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不可忽视。一是管理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招标投标法》是一个程序法,在制定时又有一定的超前性,要求管理部门在

  

  招投标工作中实行备案管理,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还未完全出台,给招投标双方和管理部门在实施招投标的话动中带来了难度。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招投标管理的环节多、程序复杂,管理人员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对保证招投标活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毋庸置疑,管理工作中不规范给招投标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社会腐败现象又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中的评标不公正、标底泄漏以及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串通投标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企业改制的过渡期,大部分建设单位尚未完全改制,而私营的、规模小、资质等级不高的施工企业不断出现。在这种企业改制畸形发展的情况下,招标过程朦胧主施工管理过程中假业主与施工单位发生权钱交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影响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声誉和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管理不严,查处不力,使规避招标的行为屡禁不止。管理不严首先表现在管理的体制不顺。按照《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从报建、规划许可、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直至竣工验收备案等一系列环节的行政管理工作。但由于各地机构设置不一,造成管理上政出多门,体制不顺,使规避招标者有缝隙好钻。其次表现在管理力量的薄弱。目前,城市违法建筑工程一般由城建监察队伍实施管理,未能形成合力,抑制规避招标行为的发生。

  

  由于查处不力,使部分招标单位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除责令改正、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违规得来的利益大于处罚所带来的损失,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真正要查处到具体单位时,说情和打招呼的情况极为普遍,使查处工作很难落到实处。一方面,规避招标的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查处工作举步维艰。即使查处也仅仅是给予经济处罚,罚的是国家和集体的钱,没有追究到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使规避招标的行为不断蔓延。

  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这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当前,我国入世在即,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完善机制,苦练内功,壮大实力,不断提高我国建筑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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