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8篇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构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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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贴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潜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群众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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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职责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潜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理解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我有不一样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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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到达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状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贴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贴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个性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能够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个性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贴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个性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贴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务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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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能够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能够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推荐和平时了解掌握的状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推荐。
第十三条初步推荐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必须范围内进行酝酿,构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带给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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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状况。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能够适当调整。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状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能够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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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纪委副书记;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能够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能够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状况,经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能够适当调整。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能够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状况还能够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能够适当调整。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务必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贴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能够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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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状况综合思考,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
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状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推荐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必须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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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务必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状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礼貌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资料,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带给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资料。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状况。
强化廉政状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持续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状况。
各级党委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状况,征求意见;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一样状况,透过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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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状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综合分析考察状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状况,并交换意见;
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推荐,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部门汇报,经组织部门群众研究提出任用推荐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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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能够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状况,必要时能够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职责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构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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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贴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潜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群众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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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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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职责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潜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理解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我有不一样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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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到达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状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贴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贴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个性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能够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个性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贴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个性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贴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务必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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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能够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能够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推荐和平时了解掌握的状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推荐。
第十三条
初步推荐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必须范围内进行酝酿,构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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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带给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状况。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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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能够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状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能够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能够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能够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状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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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能够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能够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状况还能够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能够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务必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贴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能够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状况综合思考,充分酝酿,防止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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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状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推荐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必须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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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务必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一样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状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礼貌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资料,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带给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资料。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状况。
强化廉政状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持续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状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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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状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一样状况,透过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状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状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状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推荐,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群众研究提出任用推荐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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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能够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状况,必要时能够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职责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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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务必构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务必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状况,包括下列资料: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状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职责制。考察组务必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状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一样状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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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群众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能够提出选拔任用推荐。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务必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状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一样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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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状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构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务必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状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能够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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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必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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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状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状况。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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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状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一样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能够推荐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能够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状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适宜人选的,个性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能够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贴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能够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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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贴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潜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取优(竞争上岗也能够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潜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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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透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潜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务必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到达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一样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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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务必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务必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职责追究应当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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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贴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潜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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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务必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状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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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职责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状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职责人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职责人提理意见或者处理推荐。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状况,提出意见和推荐。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务必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理解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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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第六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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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
o
A.一年
o
B。一年以下
o
C。六个月
o
D.一年半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2、(单选题)责令辞职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内不安排职务,()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o
A.一年、三年
o
B.一年、一年
o
C.一年、两年
o
D。两年、两年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3、(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不应当采取()的方式进行表决.
o
A。无记名投票
o
B。口头表决
o
C.记名投票
o
D.举手表决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4、(单选题)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o
A.两年六个月
o
B。三年
o
C.两年
o
D。一年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5、(单选题)王某因责任追究被免去领导干部的职位,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o
A。一年后提拔为县法院领导干部
o
B.一年后在县法院任职法官
o
C。一年后在某中学任职老师
o
D.两年后任职县法院法官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6、(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下列哪项考察资料的形式不符合要求?()
o
A。电子档形式
o
B。纸质形式
o
C.邮件形式
o
D.口头形式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7、(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部门同意。
o
A.组织(人事)部门
o
B.主管部门
o
C.领导部门
o
D.财政部门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8、(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关于公示期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o
A。公示期为四个工作日
o
B.公示期不少于四个工作日
o
C.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o
D。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9、(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职位任职的经历。
o
A.下一级三个以上
o
B。无规定任职经历要求
o
C.下一级一个以上
o
D。下一级两个以上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10、(单选题)党政领导干部有()的,不应当免去现职。
o
A.辞职或者调出的
o
B.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o
C。达到任职年龄界限
o
D.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11、(单选题)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o
A。二分之一以上
o
B。三分之一以上
o
C.四分之三以上
o
D.三分之二以上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12、(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o
A.口头
o
B.书面
o
C。事先
o
D。事后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13、(单选题)关于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说法错误的是().
o
A.听取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o
B.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部门的意见
o
C。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o
D。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14、(单选题)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可以不回避的情况是()。
o
A。近姻亲关系
o
B。直系血亲关系
o
C.三代以外旁系血亲
o
D.夫妻关系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15、(单选题)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进行。
o
A。跨自治区
o
B.跨市
o
C.跨直辖市
o
D。跨省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16、(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时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拟任职务人数。
o
A.等于
o
B.少于
o
C。多于
o
D。小于等于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
•17、(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关于党委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不正确的是().
o
A.暂缓任命
o
B。暂缓决定任命
o
C.暂缓选举
o
D.不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18、(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关于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说法不正确的是().
o
A.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
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o
B。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o
C.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
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o
D。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19、(单选题)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o
A.半数
o
B.全部
o
C。半数以上
o
D。多数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20、(单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时考察组由()成员组成。
o
A。两人以上
o
B.三人以上
o
C.一人以上
o
D.四人以上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21、(多选题)王某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李某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张某挂职锻炼、吴某因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应当免去现职的是()。
o
A.吴某
o
B.李某
o
C.王某
o
D.张某
正确答案:BC用户选择:•22、(多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哪些人员参加?()
o
A。纪委副书记
o
B.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o
C.党委成员
o
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23、(多选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立法宗旨是()。
o
A.依法治国
o
B.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o
C.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o
D.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
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正确答案:BCD用户选择:•24、(多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
流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o
A.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o
B。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不同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
交流或者轮岗
o
C。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o
D.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
必须交流正确答案:ACD用户选择:•25、(多选题)2015年某单位进行领导班子换届,经过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
持。在本次换届中程序合法的是()。
o
A。进行全部谈话推荐
o
B。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o
C.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
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o
D。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正确答案:BCD用户选择:•26、(多选题)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的意见。
o
A。民主党派
o
B.党委统战部门
o
C。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
o
D。无党派代表人士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27、(多选题)关于领导干部任职时的回避说法正确的是()。
o
A。一般可以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o
B。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o
C.一般不得在本人工作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o
D。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正确答案:BD用户选择:•28、(多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关于党政领导职务任
职的方式说法正确的是()。
o
A。可以聘任
o
B。可以委任
o
C.可以选任
o
D。公开录用
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29、(多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哪些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被降职?()
o
A.触犯刑法的
o
B。在两次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o
C。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
o
D.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正确答案:CD用户选择:•30、(多选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由()参加。
o
A.无党派代表人士
o
B。民主党派
o
C.中国公民
o
D.工商联成员
正确答案:AB用户选择:•31、(多选题)王某破格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王某应当符合下列哪些条件?()
o
A。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o
B。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三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o
C。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o
D。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答案:CD用户选择:•32、(多选题)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
为()。
o
A.其他有关人员不应当参与
o
B.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o
C.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o
D.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正确答案:BCD用户选择:•33、(多选题)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o
A.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o
B.自愿辞职的无任职限制
o
C。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三
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o
D.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
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正确答案:ABC用户选择:•34、(多选题)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应当遵守下
列哪些纪律?()。
o
A.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o
B。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o
C。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o
D。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35、(多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得列为
考察对象()。
o
A.近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o
B.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o
C.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o
D.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正确答案:BCD用户选择:
•36、(多选题)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时的回避说法正确的是().
o
A.任职时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如果在同一机关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
的职务可以不用回避
o
B.任职时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o
C.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o
D。任职时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
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正确答案:ABD用户选择:•37、(多选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
方式为()。
o
A.引咎辞职
o
B.因公辞职
o
C.自愿辞职
o
D.责令辞职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38、(多选题)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o
A.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o
B.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o
C.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o
D.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39、(多选题)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o
A.依法办事原则
o
B.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o
C.民主集中制原则
o
D.党管干部原则
正确答案:ABCD用户选择:
•40、(多选题)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适用,说法正确的是()。
o
A。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
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o机构
B.本条例不适用于能选拔的单位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
o
C.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o
D.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可直接适用本条例
正确答案:AC用户选择:•41、(判断题)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可以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应当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42、(判断题)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可以公示。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43、(判断题)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44、(判断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时,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45、(判断题)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46、(判断题)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47、(判断题)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48、(判断题)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应当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用户选择:•49、(判断题)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用户选择:•50、(判断题)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篇三: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6项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成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要公示
****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
****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地司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
****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的资格还包括: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
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责任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干部任用条例》还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解读干部任用条例:工作严重失误,党政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
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篇四: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
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1/28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
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
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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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
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
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
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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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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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
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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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
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
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
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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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
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
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
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
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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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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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
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
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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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
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
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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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
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
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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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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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下列程序: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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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范围一般为: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围一般为: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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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
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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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
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
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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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
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
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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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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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
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
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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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
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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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
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
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
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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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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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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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
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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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
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
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并遵守下列纪律: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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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
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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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
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
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
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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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
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
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
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3月17日电)
《人民日报》(2019年03月18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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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作者:暂无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2014年第2期
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篇六: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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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半年内完成培训。()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组织部门主持。()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1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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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组织人事部门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领导班子意见推荐。()
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1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效、勤、绩、廉。()
1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1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条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组织(人事)部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2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上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州、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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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视情况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2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2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2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三、多选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A党管干部原则B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C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D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等方式进行表决。A口头表决B举手表决C无记名投票D署名投票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A党校
篇七: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8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伍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伟大旗帜以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干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8
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___伍___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______伟大旗帜,以______主义、___思想、___理论、“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___干___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______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___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___、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___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必须符合把___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______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______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______、全国人大___会、___、全国政协、___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___成员,最高人民___、最高人民检察院___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___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___会、___、政协、纪委、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___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___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___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___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___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___党员___干部、处级以上非___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___职务,党___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___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___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______主义、___思想、___理论、“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___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___、讲正气,思想上、___上、行动上同___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___主义远大理想和______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___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___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______。
(四)有强烈的___事业心和___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___工作的___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___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___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___官僚主义,___任何滥用职权、谋求___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___集中制,有___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___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___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___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___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___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___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___(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___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___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___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___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___班子结构需要或者___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___干部可以从___选拔任用,也可以从___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___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___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___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___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___(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___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___推荐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必须经过___推荐。___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___班子换届,___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___班子换届,___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___填写推荐表;(二)
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___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___会、___、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___成员;(三)纪委___成员;(四)人民___、人民检察院主要___成员;(五)党委工作部门、___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___成员;(六)下一级党委和___主要___成员;(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___会、___、政协___成员人选,应当有___党派、工商联主要___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___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___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___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___会、___、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___成员;(三)人民___、人民检察院主要___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___条个别提拔任职的___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___,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___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___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一)___推荐地方党政___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___推荐工作部门___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___成员、内设机构___成员、直属单位主要___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___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___推荐内设机构___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___一条个人向党___推荐___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___(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___推荐范围,缺乏___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___二条党委和___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___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___(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___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___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___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___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___五条___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___、纪检等工作的___根据上级党委___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___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___,经与上级党委___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___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___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___(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___七条考察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___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___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___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___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___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___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______、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___,严格要求___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___八条考察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___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___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___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___(人事)部门汇报,经___(人事)部门___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___九条考察地方党政___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______成员,人大___会、政协、纪委、人民___、人民检察院主要___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___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___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___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考察对象上级___机关有关___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___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___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___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___(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______,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___(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___。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
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___推荐、___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___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党政___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___会、___、政协等有关___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___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___成员___。
非___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___部门和___党派、工商联主要___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___。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___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___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___。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___(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___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______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___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___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___。
第三十七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
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___(人事)工作的___成员或者___(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___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___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___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___(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___(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党政___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___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___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___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___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___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___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___会、___、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___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___职务;(三)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___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党政___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___、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___、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三)由人大___会或者政协___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___会、政协___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由党委向___提名由___任命的,自___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___协商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___或者人大___会推荐需要由人民___或者人大___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___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___临时党___或者人大___会党组和人大___会组___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___临时党___、人大___会党组和人大___会组___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___推荐由人民___选举、决定任命的___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______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___会推荐由人大___会任命、决定任命的___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___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___提名由___任命的___工作部门和机构___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___任命。
第四十八条___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___会、___、政协___成员人选和人民___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___党派、工商联主要___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___协商。
第四___条党委推荐的___干部人选,在人民___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___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___会组___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___或者人大___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___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___。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___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___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___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___(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___下进行,由___(人事)部门___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
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___推荐);(四)___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___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___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___的___成员,纪委、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党委和___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___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______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___内设机构处级以上___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___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___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___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___交流事宜,___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___(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___关系。
第五十五条实行党政___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___干部任职回避的___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___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___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___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___职务的机关从事___(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___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___以及纪检机关、___部门、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___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___以及纪检机关、___部门、人民___、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___成员。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___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___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党政___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___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___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___。
第五___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___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___干部降职制度。党政___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___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___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___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___推荐、___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___;(六)不准在___推荐、___测评、___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___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___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和有关___成员、___(人事)部门有关___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___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___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___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___成员、有关___成员、___(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___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___条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实行___(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___(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___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___(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___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___条中国人民___和中国人民武装_________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______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本条例由_________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7月9日______印发的《党政___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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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精品文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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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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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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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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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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