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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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6篇

篇一: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继续事项调查结果工作,确保五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政令畅通,现就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心理卫生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市场条件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覆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此项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其他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全体会议、县有重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人民政府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能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幕、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商界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投身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县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例会行业会议体育精神落实情的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况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州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其他事项。

  二、韦伊杰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数项事项审批程序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已经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必须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纪检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当即根据事项连忙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才,及时呈送办公室适时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成员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行文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次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代办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仍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郡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秘书处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进行调查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文雅将正经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请示、报告办理工作,提高请示报告工作效率,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医院党政各部门对上级及学校已有明确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处理和解决。一般不要把应由本部门解决和处理的问题上报院领导审批或向院领导请示。二、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各职能部门应该按各自职权及时负责处理解决,如确实无法处理解决时,由各部门以书面形式送党政办,由党政办分送有关领导批阅。三、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需向医院有关领导请示时,应以书面形式送党政办,由党政办根据内容提请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分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负责转告处理结果。四、各部门需向医院领导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由党政办负责处理。涉及到几个部门之间的问题,由党政办主任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处理或由党政办主任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后再处理,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五、各部门如发生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应当天报告党政办。六、各部门对医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一般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报告办理结果。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党政办接受后,有专门工作人员对“请示”或“报告”是否合乎规范进行审核,合乎规范的则填写《浙江省新华医院请示报告处理单》,并登记后按流程及时处理;不

  合乎规范的则退回报文部门,并说明理由。

  

  

篇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琼山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区国资局另行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局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一)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二)企业分立、解散、改制,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三)企业投资计划及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四)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

  补方案;(六)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

  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七)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八)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

  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

  (十一)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区国资局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二)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十四)区国资局认为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第五条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四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款。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一)年度工作报告;(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三)年度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分配方案;(四)50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

  (五)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八)聘任企业法律顾问;(九)所出资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条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六条(一)(二)(三)(四)(五)(十)款。

  第三章请示报告程序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该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部门分管负责人是某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报,请示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请示报告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四)区国资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对请示事项,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做出决策之前向区国资局提出申请,区国资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情况可延期答复,但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人。

  企业收到区国资局答复后,应当就区国资局的批复意见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十二条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由区国资局专项登记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未经申报擅自决策的;(二)故意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重大事项的;(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局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目前尚未授权给区国资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企

  业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公司领导及时知悉公司各种重大事项,及时指导对事件的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各单位、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公司、领导、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层层上报”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室,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会议、文件1、本单位召开的需公司及上级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或重大活动。2、要求及时落实的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公司及以上重要会议精神、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二)重要工作事项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2、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事件1、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2、进京、到所在地政府机关或股份公司、电建集团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3、抢劫、盗窃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4、重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食堂中毒等突发事件。5、突发性的疫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四)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1、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干部任免、交流、奖惩。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事件。3、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及出国出境。4、领导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应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五)其他重大事项1、公司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2、以公司名义对外印发文件、签署合同等。3、上级新闻单位对本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4、单位认为应及时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第六条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提出的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再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第八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领导。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人员及时如实报告,更不得隐瞒不报。第九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第十条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应抄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应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应抄送公司财务产权

  部;涉及法律文书等重大事项,应报公司法律事务部。相关部门接到文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对下属分公司申报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公司领导研究批复。一般批复程序为: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四章责任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部门和直属项目部的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第十四条各单位、本部各部门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

  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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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内容1、业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业务工作中要多个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3、其他部门要求本科室协办的事项4、重大的举报、投诉案件5、其他按本科室职能不能解决的事项6、联合本局其他科室进行执法、调查问题二、请示报告方法请示报告分口头和书面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三、请示报告程序1、请示报告一般由科长向分管局长请示报告2、要请示局长的事项,由分管局长确定3、分管局长外出,遇重大紧急情况,在征得分管局长同意后,向局长汇报,如与分管局长无法联络时,直接向局长请示汇报。第二篇: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中项目部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好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本项目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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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或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按照本制度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和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告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项目经理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此项工作,设专职联系人。2.下列人员为本报告所称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人。(1)项目领导班子。(2)项目各部门负责人。(3)项目管理人员。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内部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本部门或本公司日常联系人所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三、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1.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或各单位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布或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内报告:a.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境内建筑工程(包括总承包、设计、施工、安装,代建制,联合体承包)等合同,合同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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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境内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购置、转让或收购股权、合资、委托理财、bt、bot等合同)、融资(包括委托贷款)等达到以下标准的:

  (a)合同额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b)合同履行或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或亏损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

  (2)任何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因申请由银行向第三方出具的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提供的反担保等)。

  (3)发生的关联(连)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内报告:

  a.与关联(连)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b.与同一关联自然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c.与关联(连)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d.与同一关联法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关联(连)交易。(4)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a.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标的额为外币的,按立案当日汇率折算)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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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股份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c.涉及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决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事项。

  (5)出现下列可能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

  a.项目部累计亏损比例达到合同额10%以上或者亏损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b.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c.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d.在企业投资、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e.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f.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h.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四、重大事项报告程序1.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向公司报告。(1)重大事项报告的权限: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中的项目领导班子可直接向公司报告;同时应与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沟通信息。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中的其他人员应向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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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大事项报告的方式:a.项目领导班子在知悉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也可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b.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在知悉本制度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点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便捷方式向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也可直接向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公司办公室。c.办公室负责人将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报项目主要领导,由其向公司报告。2.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所述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2)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4)公司法律事务部、中介机构针对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6)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该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3.公司办公室需要进一步了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时,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4.办公室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的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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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密措施1.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大事项人员的范围。2.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3.项目按行业管理要求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报送的材料、报表等含有第六条所述重大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意见。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提前向特定对象透露尚未发布的法定披露信息和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的,则必须设定尽可能少的透露内容和最小范围的透露对象,有必要时,需与透露对象签订保密协议条款,约定其在该保密内容未发布前负有的保密义务和泄密的法律责任。六、奖惩由于报告义务人的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漏报或导致重大事项泄漏的,公司将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由此给集团公司、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还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篇: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问题的处理,确保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问题,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使项目部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质量、确保施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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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请示报告主要内容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及本工程整体施工环境,为更好的做好项目管控,特制定本工程中重大问题主要包括:1、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及完成情况;2、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3、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4、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5、钢栈桥、钻孔灌注桩、桥梁下部结构、预制箱梁、现浇箱梁、桥面系等施工过程中质量及安全隐患的重要问题;6、在处理重大问题中,遇到的棘手无法处理的问题;7、现场发生死亡、重伤等安全事故;8、现场发生群殴、扰乱施工秩序等现象;9、现场结构物平面位置、几何尺寸、标高发现较大偏差;10、现场质量出现严重问题;11、现场施工时未按要求作业,且不听指挥的;12、重点工程技术交底方案,涉及成本控制及安全质量的。三、请示程序1、项目部全体员工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人或本部门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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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项目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1、口头形式:一般事宜口头通知即可;2、书面形式:对于较严重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如对业主、设计汇报采用书面形式;3、会议形式。每周进行生产例会形式对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汇报。四、纪律与监督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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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人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上级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篇: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第一条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1、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需要贯彻落实的工作;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安排、总结;3、重大工作方案、重要决策、决定、制度和措施;4、领导班子建设中的有关重要问题;5、所属单位及党组织的设立与撤销;6、重大安全、质量事故;7、特殊问题和重要的突发性事件;8、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第二条请示报告的方式及时间向上级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情况,一般采取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方式,紧急情况可先用电话请示报告。后补报文件或办理传真,必要时单位主要领导可当面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问题。对阶段性工作要定期请示报告。其他问题要按有关时间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年度计划、总结每年报告一次;紧急及特殊情况可随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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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请示报告中必须坚持的原则1、重大问题必须事先请示,不得越权决策,不得先斩后奏,自行其是。2、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上级报告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3、请示报告的问题,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随时报告,个人不得以组织名义请示报告重大问题。4、请示的问题如上级批示或答复不同意或作部分修改,坚决做到下级服从上级。第四条请示报告的责任班子成员和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牢固树立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自觉地维护大局和整体利益,坚定不移地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决定,保证上级决定在本单位的落实;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重要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第五篇: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质量、确保施工顺利开展。二、请示和报告的主要内容1、上级领导、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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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架子队、施工层反应报告的重要问题;3、施工现场遇到突发性事件;4、现场施工过程中质量及安全隐患的重要问题;5、现场工作层不听从指挥,不按规范要求施工,不按要求整改;6、桥梁、路基、附属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测量、安全事故;7、施工现场发现设计图纸出现重大错误;8、在处理重大问题中,自己无权决定或遇到的棘手无法处理的问题;9、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问题。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1、要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按照公司精细化管理以及项目部的规章制度要求,按流程实行逐级报告。请示报告过程中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人或本部门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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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

  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四、请示报告形式1.口头形式:一般事宜口头、电话通知即可2.书面形式。对于较严重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如对业主、设计

  汇报采用书面形式较多。3.会议形式。每周生产例会时对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汇

  报。内容仅供参考

  

  

篇六: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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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淳安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活动;2、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3、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现有可能引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4、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涉毒、邪教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宜;5、司法所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6、涉及敏感保密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及外界参观等事项;7、其他重大紧急情况。二、请示、报告的方法----------------精选公文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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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话报告:对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工作中发生的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可先电话上报。2、书面请示、报告:除上条情况,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报批。三、责任追究凡不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对矫正对象中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违法犯罪等问题隐瞒不报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篇二: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合肥百大集团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需----------------精选公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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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同时规范公司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由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为本制度的报告主体,公司经营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定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乙方代表)为具体的执行者(简称:主报告人);各公司对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三条各公司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即:各公司主报告人向集团公司领导请示与报告,经该公司主报告人授权的实际负责人向集团公司领导及该公司主报告人请示与报告。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按照《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明令禁止各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精选公文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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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简称:集团公司以外,下同)提供担保;

  第六条禁止各公司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对集团公司以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禁止各公司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及债券投资;

  第八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进行委托理财;

  第九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特殊情况需对外拆借资金的,必须履行请示报批手续。

  第三章应请示的重大事项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签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第十条公司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一条公司在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第十二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精选公文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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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财产抵押;第十四条公司向金融机构举债(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分立、合并、清算和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第十七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第十九条公司整体改变经营方式,实行对外租赁、承包和联营等;第二十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及预决算调整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购置、出售、处理)资产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1.占公司资产总额的1%及以上的;2.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及以上的;3.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10%及以上的。----------------精选公文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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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或长期资产购置,其购置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行为:1.占公司资产总额的%以上至1%以内的;2.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至5%以内的;3.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至10%以内的。第二十三条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签订重大购销经营合同(单笔购销合同金额占上年销售额1%);2.重大资产改良维修支出(其预计支出金额占上年利润总额5%以上或单笔装修、修理、修缮、营业设备制作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第二十四条其他可能对公司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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