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规划】天津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

天津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规划】天津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供大家参考。

【住建规划】天津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



天津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天津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控制和引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为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建设区,包括所有区县的城市规划区和中心镇区。从空间上分成三大区域,即中心城区及外围组团地区、滨海新区以及其它区县。规划期限为2006年-2010年。

第三条  坚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引导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为指导思想,力求实现“住房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供应结构优化、居住布局合理、住房价格稳定”的住房建设目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第四条  全市实行分区域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分配不同种类住房的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比例,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强度,确保各区域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不小于住房建设总面积的70%;各区域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用地应达到供地总量的70%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二章  住房建设目标

第六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建筑面积700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757.5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21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110万平方米,廉租房32.5万平方米。

第七条  住房套型结构控制目标。规划期内,天津市建设各类住房6899万套。依据政策要求和天津实际情况,200661日以后,规划范围内新建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必须占开发总面积的70%

1、经济适用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规划期内,新建经济适用房1218万套,1110万平方米。

2、廉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规划期内,新建廉租房0.5万套,32.5万平方米。

3、普通商品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规划期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41.562.5万套,3757.5万平方米。

以上三类住房合计4900万平方米,占开发总面积的70%

4、其它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规划期内,新建其它商品住房1418万套,2100万平方米。

第八条  住房建设分区域目标。

1、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及外围组团地区建设住宅建筑面积为390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2003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117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700万平方米,廉租房27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滨海新区建设住宅建筑面积为185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1072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55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20万平方米,廉租房3万平方米。

3、规划期内,其它区县建设住宅建筑面积为125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682.5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37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190万平方米,廉租房2.5万平方米。

第九条  住房建设分年度目标。

12006年,住房建设总面积150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783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4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260万平方米,廉租房7万平方米。

22007年,住房建设总面积150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743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45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300万平方米,廉租房7万平方米。

320082010年,住房建设总面积4000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2231.5万平方米,其它商品住房1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550万平方米,廉租房18.5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条  住房建设规划用地原则。

1、严格以城市规划为指引。规划期内,供应的所有住房用地必须符合既有城市规划的布局要求,中心城区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其它地区以控制性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为依据。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适度提高土地利用开发强度,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盘活闲置土地。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规划用地总量。规划期内,全市住房建设规划用地总量为6488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493公顷,其它商品住房1947公顷,经济适用房1020公顷,廉租房28公顷。在住房建设规划用地总量中,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用地应达到供地总量的70%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规划用地分区域计划。

1、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及外围组团地区供应住房用地为3488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1808公顷,其它商品住房1047公顷,经济适用房610公顷,廉租房23公顷。

2、规划期内,滨海新区供应住房用地为1750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1002公顷,其它商品住房525公顷,经济适用房220公顷廉租房3公顷。

3、规划期内,其它区县供应住房用地为1250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683公顷,其它商品住房375公顷,经济适用房190公顷廉租房2公顷。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规划用地年度计划。

12006年,全市供应住房用地1380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730公顷,其它商品住房414公顷,经济适用房230公顷,廉租房6公顷。

22007年,全市供应住房用地1480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750公顷,其它商品住房444公顷,经济适用房280公顷,廉租房6公顷。

320082010年,全市供应住房用地3628公顷,其中:普通商品住房2013公顷,其它商品住房1089公顷,经济适用房510公顷,廉租房16公顷。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划是“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市政府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规划得到实施。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总体规划修编,按照本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全市和分区域住房建设规划各类指标,制订完成本区县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住房建设目标,经区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市规划、建设、土地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建委、规划局和国土房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确保环外环以内地区住房和用地结构平衡;规划局滨海分局和国土房管局滨海分局负责确保滨海新区住房和用地结构平衡;其它区县政府及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保本区县住房和用地结构平衡。

第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规划建设用地的选址,严格按照本规划确定的项目套型指标进行规划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并将本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作为土地使用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和土地部门的审批文件组织施工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的管理和销售,确保住房的有序开发。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形成灵活反应的市场调控机制,优先保证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为保证拆迁居民特别是楼房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拆迁居民的实物还迁住房按照“拆一还一”原则组织建设,实物还迁住房建设项目不列入全市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的统一平衡范围。实物还迁住房套型标准由规划部门根据拆迁居民原住房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由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定期对全市和各区县住房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建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年度住房建设目标的全面落实。

第二十一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问题,要由市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所有住房项目的土地审批、项目审批或备案、规划审批、销售许可、入住许可全部实行网上公示,实现对开发全过程的监控。适时统一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媒体重点宣传普通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指导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推进住房梯次消费,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体系,调整和改善市场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供应,保证人民群众居住水平不断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宅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和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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