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供大家参考。

【卫生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重点解决公立医院规划布局不合理、公益性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就医秩序不规范以及综合改革不配套等问题。启动永宁县、灵武市、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海原县6个国家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和银川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研究制定全区卫生规划与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除在建的国家县级医院建设项目外,严格控制县医院、中医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继续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县中医医院要发挥基层中医药服务龙头作用,县医院要办好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新的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破除以药补医,县级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等途径补偿。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卫生投入,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及时支付医院医疗保险补偿资金,逐步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三)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服务中诊疗、手术、护理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试点城市和试点县要结合实际,支持公立医院探索建立人事薪酬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县级公立医院倾斜,职工工资水平可上浮1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完善投诉处置机制,将患者投诉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允许探索院长和医师年薪模式,医院主要负责人年绩效工资水平可调整为医院职工年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3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机制。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办法,继续落实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探索建立与基层基本药物采购联动的机制。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鼓励公立医院购置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全区共享。(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厘清政府与公立医院的责权边界与关系,落实试点公立医院法人自主权,建立理事会、监事会,形成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院长可采取竞聘上岗、公开选拔、组织聘任等多种方式产生,实行任期制或聘任制。逐步取消医院行政级别,到2014年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七)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研究制定分级诊疗的标准和实施细则。试点县要借鉴盐池县、海原县实施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试点项目的经验,实行乡村门诊包干预付制模式,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就医制度。利用自治区三大医疗集团优势,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县级医院要畅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大医疗集团龙头医院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为转诊患者提供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便利。鼓励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做好对口支医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完善中医药(回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按照自治区中(回)医药发展规划,进一步落实加快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励中回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县级中医院和县级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重点解决社会办医在准入、人才、土地、投融资、服务能力等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支持不足的问题,努力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九)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将社会办医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支持社会资本优先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取消或合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负责。)

(十)优化社会办医政策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行业监管,逐步完善按照经营性质分类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和评价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二级以上医院高级职称医师在全区基层和民营医疗机构多地点执业,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医生到基层卫生机构通过多点执业获取合规报酬。(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二)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创新社会办医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制试点工作,着力在调整存量、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新突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三、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重点解决筹资机制不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尚需加强、支付方式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进一步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以上,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十三)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建立稳定的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增长机制和个人缴费确定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其中,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二三档分别按上年度自治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和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确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完善医保支付总额控制制度,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医疗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建立按病种分值付费的总额预付制度;在医疗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实行住院费用总额包干预付制度;全面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预付制度。在吴忠市、中卫市所辖县(区)全面推广创新支付制度提高卫生效益试点项目,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全面推行县级医院住院费用总额包干预付制模式。推进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支付制度改革。建立全区统一的医保转诊转院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十五)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做好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完善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机制,加强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监控。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政策,进一步解决职工大病保险问题。修订和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办法,统一城乡医疗救助标准,进一步优化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流程;适度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和宁夏保监局参与。)

(十六)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加快提高基本医保的统筹层次和质量,加强基金统一管理,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自治区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医保自治区级统筹的准备工作。规范自治区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宁夏保监局参与。)

(十七)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按照“政府主导、商业辅助、风险共担、长期合作”的原则,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和专业人员,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奖惩机制,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重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100%参保,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努力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全区覆盖。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对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医疗意外给予保险保障。鼓励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宁夏保监局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重点解决基层医改政策落实不平衡、部分药物配送不及时和短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42号),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十八)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严格规范地方增补药品。政府所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逐步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健全完善宁夏药品信息化平台和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实现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申购、统一配送和动态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回款管理,严格落实市场清退制度,对供应、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保障基层用药需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分别负责。)

(十九)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机制和低价药品采购供应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用人自主权。按标准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护士、药师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根据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建立和完善岗位职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托低、稳中、限高”原则,对有一定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允许提高绩效工资总量。按照“定岗定薪、以绩取酬”原则,建立绩效工资与技术含量、劳动强度、风险程度、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要素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向临床一线、有突出贡献的岗位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二十一)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原则上不少于40%,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聘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落实国家有关提高偏远、艰苦以及少数民族等特殊地区执业乡村医生待遇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待遇问题,建立乡村医生队伍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落实乡村医生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助。(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重点解决药品流通领域经营不规范、竞争失序、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药品流通新秩序。

(二十二)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深入推进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推动企业严格自律。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分别负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参与。)

(二十三)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统筹规划,推动全区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合理布局与有序发展。鼓励零售药店连锁经营,增强基层和边远地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第三方医药现代仓储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药品流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监局负责。)

(二十四)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制度。(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针对部分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效率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能力不强、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加大相关领域改革力度,着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二十五)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继续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细化、优化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规范资金管理,注重服务效果。重点做好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推进妇幼健康服务项目,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高血压、Ⅱ型糖尿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34.3万人、11.6万人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率进一步提高,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利用中医药(回医药)优势对重点人群进行健康管理覆盖率达到80%以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六)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区人口健康信息化、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和医保报销结算系统建设,整合县、乡、村医药、人口信息和就医报销信息资源,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医保报销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快县级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电子处方和电子病历,3年内逐步普及到乡镇卫生院等其他医疗机构。加强远程诊疗服务体系建设,上联下通服务患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自治区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从2014年开始,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新进医师须到基地进行规范化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支持宁夏医科大学开展以“全科医生”培养为主的“两补三定向”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安排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职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推进宁夏医科大学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深化京宁、沪宁、闽宁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遴选公立医院优秀骨干人才参加培训,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鼓励、支持县级医院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加快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八)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县级医院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对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费用、运行实施监管,规范医院管理行为和医疗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健全医保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制度,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医保经费支付考核和财政项目经费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建立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共担机制,将县级医院全部纳入医疗责任保险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考核档案,实施公正、透明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推进医院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监局和宁夏保监局负责。)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抓好各项医改政策的落实。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指标,加强对试点地区的监测、评估和指导。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工资水平、院长收入、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例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开。建立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将医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基金与其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挂钩。(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十)加强科技和产业支撑。开展重大疾病、常见多发病、地方病防治技术研究,加大中(回)医新药研发力度。加强卫生适宜技术、中(回)医等先进技术成果在基层的集成应用与示范推广。(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参与。)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医改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医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顶层设计。各市、县(区)要及时评估,总结提炼成熟的改革举措,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改革取得的成效。自治区医改办要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注,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支持驻宁部队医疗机构参与自治区深化医改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政府研究室、政府法制办负责。)

推荐访问:宁夏回族自治区 医药卫生 工作任务 【卫生汇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