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9年,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意见,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9年,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部署开展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3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精心组织,全力推动,圆满完成既定目标,全省整体改造村庄12259个,新建农房320万户,改造危房61万户,建设新型农村社区7976个,1200多万农民群众搬进新居,实现了“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发展得空间、党政得民心”。为进一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让更多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为目标,坚持群众自愿、政府主导、规范运作、统筹推进,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完善配套设施,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工作重点

继续贯彻执行鲁政发〔200917号文件,对城中村、城边村、经济园区村、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经济强村、煤矿矿区压煤村、城市水源地周边村、交通干线沿线村、地质灾害威胁区内村、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等,进行整体改造或迁建,并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

()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2012年起,每年集中新建农房50万户,争取到2015年年底使全省近半数农户住进新房。其中,力争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和县()的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城边村改造,基本完成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旧村改造,基本完成煤矿矿区压煤村庄的搬迁改造,基本完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2.农村危房改造2012-2013年,每年改造农村危房10万户,用2年时间将剩余19万户危房改造完毕;2014-2015年,将按国家新标准新增的30多万户农村危房基本改造完毕。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沂蒙革命老区18个县(市、区)要走在全省前列。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紧密结合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统筹配套建设村镇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或秸秆气化、通信、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园林绿化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

二、工作要求

()以人为本,施惠于民。坚持惠民利民,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注意倾听农民呼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从实际出发,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宜楼则楼、宜房则房,不搞“一刀切”。坚持群众参与、规范运作、依法推动,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在改造方案、规划设计、评估测量、拆迁补偿、施工监管、房屋分配等环节,全部实行阳光操作,让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提倡“先建新后拆旧、先安置后动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群众日常生活的影响。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经济园区村和建制镇驻地农房建设项目中的村民安置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房建设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按照年度计划稳步有序推进。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进行奖补;各级财政要继续按照鲁政发〔200917号文件规定,落实好各项筹资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完善规划,合理布局。以县(市、区)为单元,评估2009年编制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执行情况,根据实际调整完善规划,进一步确定各类村庄的区位和规模,合理确定中心社区和基层社区。社区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向城市、县城、小城镇流动的因素,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要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项目、规模和数量,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公示后,由县级规划(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实施。

()因势利导,有序集聚。顺应农村人口城镇化趋势,引导农民向县城和小城镇集聚,把中心村逐步建成城镇化居民点。加大镇域农房建设统筹力度,积极引导乡镇驻地周边村民到小城镇集中居住,将镇域内农房集中建设项目优先在镇驻地安排。紧密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照做大做强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心村、调整重组自然村、综合治理空心村、优化整合弱小村的原则,在镇区和中心村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农民到镇区和中心村居住。优先搬迁改造受地质灾害威胁和生活条件恶劣的贫困山村,加快整体改造或搬迁城市水源地周边影响水质的村庄。

()综合开发,市场运作。对城中村、城边村、靠近城区的经济园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由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整体改造若干旧村。结合推进小城镇建设,提倡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对乡镇驻地及周边村庄进行整体改造。鼓励大企业投资改造驻地及周边村庄。鼓励经济强村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开展整村改造,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需要。继续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矿区农村住房建设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0),鼓励煤炭企业出资,与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合作,加快煤矿矿区压煤村庄搬迁改造,保障群众安全,促进煤炭生产。综合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信贷扶持、费用减免等政策,吸引村集体和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参与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通过农房建设节约的建设用地置换到城区或乡镇驻地后,应安排不低于40%的指标用于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对实现的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的用途外,其余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各地可积极探索,将拟采用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抵押贷款,充实农房建设项目启动资金。

()保证质量,搞好配套。把所有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管,在项目选址、地质勘察、建筑设计、施工组织、建材选用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农房工程档案记录、收缴和归集,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严格按照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做到与农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对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按城市社区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路网、公交站点、停车场,完善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学校、托幼、养老、文化、健身、医疗、商业网点和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对村镇农房集中建设项目,按新型农村社区标准,同步配备水电,硬化道路,设置路灯,敷设排水管线或沟渠,配置简易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转运系统,进行绿化美化,有条件的要配备管道供气、集中供热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还应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集约用地,绿色低碳。农房集中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首先使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本着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尊重农村风俗习惯、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促进农村产业调整的要求,坚持统一规划、规模开发、集约用地,继续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鼓励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向镇区和中心村集中,提倡建多层、小高层楼房。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农民凡入住新农房的,应拆除危旧房为旧村址整理复垦或发展二三产业创造条件。在农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积极推广应用秸秆气化、秸秆型煤、大中型沼气、节能门窗、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节能环保适用技术,提倡应用墙体保温产品,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产业支撑,保障长远。把农房建设作为城市转方式调结构、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动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增加收入的重要依托,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提高综合效益。将改造城中村节约出的建设用地,留出部分用于商业、商务设施建设,为发展城市高端服务业提供载体;将改造城边村、园区村节省和通过增减挂钩置换到县以上城市周边的土地,优先供给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动城市产业优化升级。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农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除统筹安排好社区建设、公益事业和村镇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外,节余部分可调剂到城镇使用。要统筹安排增减挂钩涉及的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比例,支持农村经济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推动当地工业区、小城镇发展,有效承接产业转移,让更多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旧村址开发复垦的耕地,原则上应适度规模经营,在依法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田大户集中,发展现代农业。

()改进管理,优化服务。对农村住房,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切实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的改造,应配建部分归属村集体所有的商业用房,只租不售,租金用于原村民安置房的维修维护和物业费补贴。农村地区完成农房集中建设改造后,村集体出租耕地、商业网点和经营村办企业等获得的收入,可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部位养护维修、环卫保洁、绿化和支付水、气、电、暖、物业管理的费用。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和服务标准,倡导居民养成现代文明生活习惯,提倡将乡规民约融入社区管理规章,提倡社区居民承担物业服务作业任务,提倡标准适度、收费低廉。结合农民生产生活特点,发展超市、餐饮、农资供应等经营性服务业,满足新型农村社区居民需求。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农房建设。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合中央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民政、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领域的涉农资金,将各类项目资金打捆使用,相对集中安排到农房建设项目,做到“农房项目建到哪里,相关部门的服务和资金配套就跟到哪里”,切实帮助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强化督导考核。2012年起,省里对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每年的指导性任务,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纳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的沂蒙革命老区18个县(市、区),要逐户建立档案,落实配套资金,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考核。各级审计部门要继续加强审计监督。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省里不定期进行现场督导,每季度调度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检查,2015年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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