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健全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三)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放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停车辆。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生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规划:

(一)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算起)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算起(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算起)。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收市和区、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的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第六条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城区、近郊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各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的管理部门,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941日起施行。198512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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