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汕头市潮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汕头市潮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汕头市潮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汕头市潮阳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汕头市潮阳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通过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区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潮阳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主管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区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区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文件通知和网上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区科技局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区直和驻潮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需经其区级或属地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各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

(二)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承担3项以上(含3项)在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逾期未结题验收项目的企业法人,以及承担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潮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汕头市潮阳区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 区科技局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区科技局业务股室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局班子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家对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必须是汕头市科学技术专家库中的行业专家。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下达后15日内与区科技局签订《汕头市潮阳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书签订完成后方可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区科技局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项目评审专家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区科技局提交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须及时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和统计调查等。

第十九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且整改不力的,区科技局可停止其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

第二十条 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年内向区科技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区科技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区科技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所申报项目。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结题验收和材料结题验收两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区科技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汕头市潮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汕头市潮阳区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

(三)《汕头市潮阳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收支明细账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结题验收要求的,由区科技局组织结题验收;不符合结题验收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进行会议(现场)结题验收或材料结题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汕头市科学技术专家库中抽选。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局结合专家组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项目作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需要复议结论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的,按项目终止进行处理。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结题进行处理。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撤销项目立项资格,依法追回财政经费,并登记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如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章 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直、驻潮单位和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建立直接推荐部门责任制及问责机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专家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的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干扰;

(二)严格保守评审(验收)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项目评审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专家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二)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过程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公布、管理和结题验收的过程逐步实现互联网络处理,加强项目管理部门与承担单位的沟通交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0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7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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