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北京市密云区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试行

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和《北京市城市特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北京市密云区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北京市密云区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试行



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和《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结合密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审批,并监督管理全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受理、审核,并组织开展供养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开展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建设、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第三条 倡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物质帮助、助学助医等志愿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对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统称,是指持有本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依法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北京市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北京市孤儿保障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确定,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8270号)执行。

第五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审核,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是审核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三)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在初审意见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成员、党员代表和村(居)民代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民主评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经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民主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不予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区民政局是审批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对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复查并做出审批决定。对经审核复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列为供养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对因急难事件、突发意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产生的特困人口,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申办供养待遇,区民政局应及时审批。

第七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人本人、村(居)委会,以及承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职能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下称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经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批准后终止其供养待遇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具体包括: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生活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资助特困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给予医疗救助。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对象死亡的,由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居)委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从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中列支。

(五)保障受教育权利。特困人员接受教育期间,按照北京市教育救助有关规定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 特困人员自行选择供养方式,可以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第十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优先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地区)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优先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和供养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分散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区农村(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参照上年度农村(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

密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年度供养标准,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列入区财政预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按财政体制(7:3比例)共同负担,并列入区、镇财政预算。分散供养人员的日常照料经费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纳入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资金在扣除10%的医疗救助预留资金后,由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分类救助政策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

第十四条 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与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居)委会签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的财(遗)产处置,由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村(居)委会和相关当事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政策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供养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制定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供养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提供经费保障。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供养服务机构中从事供养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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