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施意见试行(完整)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综合利用效益,促进工业经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施意见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施意见试行(完整)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

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综合利用效益,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文件精神,现就鼓励促进我市工业企业提高用地效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存量用地再开发利用

(一)加强对低效用地的回购开发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市、辖市政府国土部门代表政府按《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214号)等有关规定收回储备,重新开发利用:

1.城市、城镇建设规划确定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企业工业用地;

2.已出让未按规定利用和已出让利用不充分的工业土地;

3.列入国家落后淘汰产业目录且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工业用地;

4.企业主动申请要求政府回购的工业土地;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收回的工业土地。

(二)鼓励企业对存量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原生产性厂房(含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翻建,但不得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鼓励相邻工业企业实施集中联片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强化政策扶持

(一)对符合条件的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照政府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程序和政策执行。

(二)厂房建设符合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促进产业集聚规模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在不改变厂房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对厂房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转让过程中免收转让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交易所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新建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办结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用地单位要求进一步提高厂房建筑面积的,具备条件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免缴增加部分建筑面积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不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四)符合要求的改、扩建项目,对原有建筑面积部分,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对新增厂房建筑面积部分,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五)已建工业企业重新改造开发后,凡达到《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要求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按照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财政奖励。

(六)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前提下,经有权部门批准,工业园区范围内相邻工业企业可实施集中联片改造,改造过程中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所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扶持;如联片开发后原各宗地出让年限不一致的,按其中单幅地块出让年限最长的为基准重新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征收相应延长出让期限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所涉企业转让该新整理的地块,与原企业用地等面积部分所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土地权属比例奖励给原企业。

(七)对提高用地效率的工业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科技型、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专项引导资金。

三、相关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镇江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城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园区规划的已建工业企业。

(二)有关政策性奖励的申请、审核和兑现细则由市国土局和市经信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会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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