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意见【精选推荐】

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区域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意见【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虹口区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意见【精选推荐】



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专项资金

设立虹口区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和集聚,推进企业创新发展,完善新兴产业发展环境。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虹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新兴产业类企业和功能性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扶持办法

(一)积极引进新兴产业类企业

对新引进的新兴产业类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万元,经认定,按照不超过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引进的、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类企业,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二)集聚新兴产业类功能性机构

对新引进的新兴产业功能性机构,经认定,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购房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新兴产业类企业新建的产业化创新项目和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项目平台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经认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和区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等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兴产业类企业在国内外新开设的、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分支机构,经认定,每家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具有成长性、引领性的“四新示范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兴产业类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给予50%的利息补贴;通过上海市担保公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并正常还本付息的,经认定,按不超过担保费的9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获得的担保费和利息补贴合计,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四、使用管理

(一)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按年度确定支持重点,对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企业

(二)区商务委负责扶持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申请单位3年内申报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五、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改委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6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231日。《虹口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措施》(虹发改〔201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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