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淮北市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

淮北市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规范城市社区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的管理,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质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淮北市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淮北市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



淮北市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规范城市社区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的管理,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质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员是指在城市社区中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淮北市各县、区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网格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网格员的配备

第四条  按照城市社区实际居民(含流动人口)每3001人的标准选优配强网格员。

第五条  网格员原则上由现有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如需增加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县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聘用标准、招聘办法。招聘工作由县区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自愿者可聘请为本社区网格员。

第六条  网格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街道办事处或县、区安排的专门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区人社部门备案。新聘的社区网格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三章  网格员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七条  网格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胜任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具有应聘岗位所在县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六)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网格员基本职责为:

(一)综合采集社区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信息,及时排查并上报网格内市容环境、居民诉求、矛盾纠纷、事故隐患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做好跟踪及核查反馈工作;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关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卫生计生、社会保障、就业创业、帮扶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

(三)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五)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引导、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六)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参与共驻共建,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管理,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网格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网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参加保险;

(三)参加培训;

(四)申请辞职。

第十条  网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忠于职守,服从和执行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保护在网格内采集的居民、商户的私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

(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章  网格员的报酬待遇

第十一条  网格员的报酬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网格员的报酬按照现有社区工作人员同等标准核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改善网格员的待遇。对聘请担任本社区网格员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专家、老模范、自愿者,可视情给予工作补助。

第十三条  网格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网格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网格员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新招聘的网格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网格员进行教育培训,重点强化党的建设、社会治理、社区自治、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安建设和群众工作等知识的学习。鼓励网格员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专业教育和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市、县(区)社区网格监督管理中心(简称监管中心)负责制定网格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规划。综合培训由监管中心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相关业务部门和监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章  网格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网格员实行在社区定时集中、在网格内流动办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必须佩戴并主动出示工作证,着装仪容大方、整洁、得体,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文明礼貌。

第十八条  为便于网格员开展普查、入户走访、日常巡查、任务核查等工作,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国家的规定。

第十九条  网格员实行AB角制度。同一社区网格员之间可互为AB角,A角网格员轮休或请假时,在社区安排下,A角网格员办理临时交接手续,由B角网格员承担A角网格员的日常巡查工作,确保网格管理工作的延续。

第二十条  拟新纳入网格服务管理的工作事项,由市直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工作任务申请,经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非准入工作事项“回绝制”。任何单位或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安排网格员从事其规定职责外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辖区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支持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和信息收集工作,主动配合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网格员开展社区网格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章  网格员的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建立绩效考核评议制度。由各县、区制定网格员考核细则,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指定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核应依托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将网格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纳入主要考核指标。社区居民满意度调查可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在考核指标中所占比重不低于50%。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但造成较为严重的不良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评议群众满意度低于50%的;

(五)因社区调整、撤销、合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不服从安排的。

第二十六条  网格员年度考核优秀,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留职考察6个月,经考察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直接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优先推荐一线实绩突出、群众威信高的优秀网格员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同等条件下网格员优先,形成重视、关心、爱护网格员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八条  网格员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滥作为,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辞退。触犯法律法规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网格员对网格内采集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透(泄)露居民、商户私人信息或工作秘密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社区管理规定,造成工作贻误的网格员,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影响恶劣的或触犯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予以解聘;属于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纪律规定予以免职,属于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三十一条  网格员应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社管通”,不得利用“社管通”从事其他工作。对于人为或故意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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