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若干规定》,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制度。为开展好项目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项目认定制度的目的是整合我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资源,强化转化项目的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使具有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尽快进行对接转化,促成产学研合作;加速正在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的进程,早日实现商业化应用推广;激励已经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取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第三条 凡持有或实施转化项目、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提出项目认定申请。

第四条 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成立省项目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农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省项目认定工作。工作职责是制订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方案;监督、检查各市、省直各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的决策与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成果推广应用处。工作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日常工作的管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审批、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辽宁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的发展重点;

2.技术先进、成熟,具备中间试验或商品化、产业化条件,三年内可以实现转化;

3.市场前景广阔,附加值高、投入产出比合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4.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农业和社会发展等特殊领域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规模)。

第七条 申请项目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2.科技成果证书或市以上科技 计划的验收报告。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或省科技厅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凡属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计量器械、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审定、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

3.其它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获科技奖证书、列入省以上科技计划证明、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采取网上自主申请、属地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网上初审推荐、专家网上技术评审、办公室审核和领导小组集中审定的程序进行项目受理和认定。

第九条 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www.lninfo.gov.cn)的“在线受理”注册申报项目认定,填写《项目认定申请书》等指定格式的申报材料,同时将所有必需的附件材料按规定格式导入,一并在网上提交。

第十条 按属地或行业归口管理渠道,由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授权省属以上有关单位,在网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相关附件材料,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转化项目技术成熟度、实施转化可行性、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网上评审。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通过评审的转化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转化项目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以领导小组的名义下发文件公布。

第十三条 凡取得发明专利证书、软件产品认定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新药证书(一、二、三类)或二期临床试验批文、医疗器械生产文告、农业动植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等转化项目,可简化项目认定程序。所属地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办公室受理审核后可直接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室颁发《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宣讲转化项目优惠政策,并通过“辽宁科技信息网”公布认定项目名单。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认定项目的转化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转化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六条 认定项目的转化进程与项目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办公室每年末应向领导小组上报全年项目认定情况和认定项目转化实施情况,分析成果转化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分析转化项目认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责成有关部门落实,并部署下步转化项目认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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