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良庆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良庆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良庆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42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关于印发良庆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良政办〔201456号)、《中共南宁市良庆区委办公室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良庆区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良办发〔20164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切块下达到城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上级下达指定用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城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城区盘活历年结转结余用于扶贫开发的财政扶贫资金;自治区转贷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南宁市贷款用于农村通屯道路建设以及社会等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用于落实本城区精准脱贫的所有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分配

第三条  城区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来源:通过积极争取中央、

自治区、南宁市切块下达到我城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通过将城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当年增量部分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盘活并将当年清理回收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自治区转贷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南宁市通过向银行贷款用于农村通屯道路建设的资金;社会等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用于落实本城区精准脱贫的所有资金。

第四条  城区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

(一)对上级切块下达未明确用途的财政扶贫资金,收到上级上一年度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的,城区财政局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结合城区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在城区人大批复预算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收到上级下达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的,城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批文转下达到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结合城区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在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对上级下达已明确用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城区财政局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批文转下达到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在30日内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对列入城区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或盘活并统筹使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结合城区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在城区人大批复预算或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3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上级转贷资金、社会等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等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区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实施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产业扶持、扶贫小额贷款贴息、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农村通屯道路建设等。

本办法仅对基础设施建设类、产业扶持类、财政贴息类、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通村通屯道路类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进行明确,其他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城区财政按不超过自治区当年补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规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和城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由城区业务主管部门统筹用于开展扶贫规划编制、贫困户建档立卡的动态管理及其数据信息系统维护、项目评估、资金监管、绩效考评、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支出。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城区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城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拟定分配方案。

(二)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残联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九条  按照《良庆区脱贫攻坚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城区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过申报、入库、公示、审核、上报等环节,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按以下原则组织实施:

(一)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城区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包含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等。

(二)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

(三)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尽量采取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的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其法人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并由相关行业部门技术人员定期对施工全程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对无法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单个预算控制价在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规定选择项目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项目属施工定点采购类别(包括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等,下同)的,由项目业主按城区人民政府采购定点管理规定委托城区采购中心在定点采购中标企业中选择实施单位;项目不属施工定点采购类别的,由项目业主按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五)单个预算控制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按照项目业主负责制进行规范实施。

第十条  扶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50万元以下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流程:①施工方申请→②村民委员会核实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申请→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城区业务主管部门行文申请→④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⑤城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⑦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下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项目进度款拨付到村民委员会→⑨村民委员会将资金拨付给施工方。以上涉及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各环节审核处理工作。

以上项目,如果村民委员会未聘请施工方而是由村民投工投劳实施的,减少施工方申请环节,改由村民委员会直接申请。

(二)未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的其它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流程:①施工方申请→②监理方对支付凭证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③项目业主审核后向城区业务主管部门申请→④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⑤城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⑦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业主单位→⑧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进度款拨付到施工方。以上涉及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各环节审核处理工作。

以上项目,如果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项目业主的,减少项目业主申请环节,改由城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申请。

(三)项目业主单位申请项目款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或申请表、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经监理方审核确认的工程支付证书和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单(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工程款税务发票等工程资料。

50万元以下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自行实施的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方审核意见等材料,但需提交村民议事相关材料、工程完工清单、工程形象照片等工程资料;50万元以下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由村民委员会聘请施工方实施的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不提供监理方审核意见,但需提交村民议事相关材料、施工合同、施工方申请书、工程支付证书和工程量清单、工程形象照片等工程资料。

(四)对单个预算控制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旦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财政部门可根据城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预拨付不超过40%的建设资金(其中中央资金部分预拨付数不超过35%);对单个预算控制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合同条款预定执行;以上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待完成验收并审计结算后可拨付至结算审定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  产业开发扶持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一条  产业开发扶持项目包含贫困户自选产业项目和城区统一实施产业项目。贫困户自选产业项目经过个人申报、相关人员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城区扶贫产业开发专责小组备案等环节后组织实施;城区统一实施产业项目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产业开发扶持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贫困户自选产业开发项目资金申请流程:①贫困户填报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行文上报扶贫产业开发专责小组→③产业开发专责小组汇总项目及资金需求转由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④城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⑤城区人民政府审批→⑥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下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账户。以上涉及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各环节审核处理工作。

(二)城区统一实施产业开发项目资金申请流程:①中标方申请合同进度款→②项目业主审核后向城区业务主管部门申请→③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④城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⑤城区人民政府审批→⑥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业主单位→⑦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进度款拨付到中标方。以上涉及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各环节审核处理工作。

以上项目,如果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项目业主的,减少项目业主申请环节,改由城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申请。

(三)申请产业开发扶持资金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贫困户自选项目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良庆区脱贫攻坚贫困户自选产业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项目验收资料、公示材料、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下同)、物资采购或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2城区统一实施产业开发项目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项目验收材料、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下同)、物资采购或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四)贫困户自选产业项目经审批同意实施后,贫困户(经营主体)可申请最高不超过应补助金额总额40%的预付款;验收合格后,按实际种养规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并进行公示,预拨资金在全部补助资金中抵扣。

第五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三条  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贴息。享受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和期限如下: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一般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5万元以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的财政全额贷款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610万元扶贫小额担保贷款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的财政全额贷款贴息。

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二)对在城区贫困村注册成立且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每年每家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合作组织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连续不超过3  年的50%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四条  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流程:①合作金融机构(农信社)在每季结息当月5日前将扶贫小额贷款利息测算清单送各村、镇(街道)小额贷款工作小组审核→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扶贫小额贷款利息测算清单进行审核后行文上报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③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审核汇总扶贫小额贷款利息测算清单后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④城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⑤城区人民政府审批→⑥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下达到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⑦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于结息当月20日前将贷款财政贴息划入在合作金融机构(农信社)开设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金批量代发专户→⑧合作金融机构(农信社)于结息当月21日后将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金划入贫困户贷款人的贷款关联账户并扣收贷款利息。以上涉及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各环节审核处理工作。

(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流程: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行文上报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③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审核汇总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④城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⑤城区人民政府审批→⑥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下达到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⑦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获得贴息补助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上涉及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各环节审核处理工作。

(三)申请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农信社申请文件、经各方审核的扶贫小额贷款利息测算清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申请610万元贷款户提交)、贷款划拨单等。

2申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文件、贷款贴息申请审批材料、贷款实施项目验收材料、借款合同、贷款划拨单、贷款利息清单、企业偿还利息佐证材料等。

第十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参照《良庆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通村道路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包含自治区农投集团转贷到城区融资平台(庆海公司)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上级下达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和城区预算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由城区融资平台(庆海公司)或各镇按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自治区农投集团转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申请流程:①施工方进度款申请→②监理方对支付凭证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③项目业主(平台公司或各镇)审核后向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申请→④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核实后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⑤城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⑦平台公司(庆海公司)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向贷款银行申请将项目进度款拨付到施工方。以上涉及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各环节审核处理工作。

(二)上级下达和城区预算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申请流程:①施工方进度款申请→②监理方对支付凭证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③项目业主(平台公司或各镇)审核后向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申请→④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核实后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⑤城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⑦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业主单位→⑧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进度款拨付到施工方。以上涉及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各环节审核处理工作。

以上项目业主单位如果是平台公司(庆海公司)的,财政部门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将资金下达到城区住建局,城区住建局按程序将资金划拨到平台公司(庆海公司),再由平台公司(庆海公司)将项目进度款拨付到施工方。

(三)申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或申请表、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经监理方审核确认的工程支付证书和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单(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工程款税务发票等工程资料。

第十八条  农村通村道路资金包含南宁市向农发行贷款用于城区贫困村通村道路建设资金和非贫困村通村道路建设资金,但不包含在本办法第三章所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中。这两块资金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南宁市交投集团统一向农发行贷款,后转给城区人民政府使用,其中贫困村通村道路建设资金由市扶贫主管部门转下达,非贫困村通村道路建设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转下达。因建设资金是市政府通过向农发行贷款解决,农发行要求建设资金由市平台公司划拨到城区平台公司(庆海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由农发行各网点监督使用。

农村通村道路建设项目由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和城区交通局按城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在贫困村实施的通村道路建设如果属5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的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通村道路建设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农村通村道路建设资金的申请流程:①施工方进度款申请→②监理方对支付凭证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③项目业主审核后向城区交通局或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申请→④城区交通局或农林水利局(扶贫办)核实后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⑤城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⑦城区交通局或农林水利局(扶贫办)将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送城区平台公司(庆海公司)→⑧平台公司(庆海公司)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向农发行申请将项目进度款拨付到施工方。以上涉及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各环节审核处理工作。

以上项目,如果城区交通局或农林水利局(扶贫办)担任项目业主的,减少项目业主申请环节,改由城区交通局或农林水利局(扶贫办)直接申请。如果采取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程序申请。

(二)申请农村通村道路建设资金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文件或申请表、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经监理方审核确认的工程支付证书和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验收单(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单、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工程款税务发票等工程资料。

以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实施的贫困村50万元以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没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方意见等资料的,需补充提供村民议事材料、工作进度证明材料、工程形象照片等。

第七章  资金报账管理

第二十条  城区财政局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城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报账制管理要求审核拨付资金。

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城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收回或扣减,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协助。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拨付项目资金与报账同步进行的办法。考虑到城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且脱贫项目点多面广,大部分都是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或指导各项目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部分报账审核权限下放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此,城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区业务主管部门为基本报账单位。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项目,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报账单位;属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实施的项目,以城区业务主管部门为报账单位。各单位报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单位为村民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再向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和报账申请;项目实施单位为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的,由项目施工单位直接向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二)城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拨款申请和报账项目进行阶段性进度或竣工验收,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拟支付的项目补助内容和金额进行公告或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并在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拨款的请示文中明确审核意见。

城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城区人民政府行文申请拨款的请示中明确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报账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对拟拨付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款报账的意见等。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城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拨付资金手续。

(三)财政部门对城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城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拨款和报账请示进行复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经报请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予以报账、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城区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报账申请时,应当区别报账的形式和报账内容,按照前文有关资金申请和使用要求,一次性告知报账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报账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城区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完整、规范。

(一)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规定提交报账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城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报账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请款报告中明确的审核意见负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请款报告和附件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复核结果负责。

(四)申请报账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1.项目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 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4. 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5.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账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6. 其他按规定不应予以报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项目报账申请经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城区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和报账附件材料(项目实施单位支出有效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等,由财政部门作为拨付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即项目实施单位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的,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保管并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单位为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的,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城区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保管并进行会计核算;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城区平台公司(庆海公司)或各镇按规定保管并进行会计核算;市人民政府通过交投集团向农发行贷款转到城区平台公司(庆海公司)账户专项用于实施农村通村道路建设的资金,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批示文和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平台公司(庆海公司)作为向农发行申请拨款并进行资金往来科目账务会计核算的依据,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批示文和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城区农林水利局(扶贫办)或城区交通局按规定保管并进行会计核算。

城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区财政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门联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专项检查,并根据审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受理和查处;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向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城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城区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群众参与监督制度。具体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必须吸收受益地贫困村干部、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对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由城区业务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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