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鹿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县2016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16年我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动物防疫条例》和上级水产畜牧兽医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对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鹿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鹿寨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范文精选】


2016年主要动物

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我县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动物防疫条例》和上级水产畜牧兽医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对犬只全面实施狂犬病免疫,年末免疫密度达90%以上。

二、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见附件)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要求实施常年免疫。

散养畜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1月上旬。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苗管理。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桂渔牧办发[2015]54号)规定,进一步健全、细化动物疫苗管理制度,落实各乡镇站、各环节管理岗位责任,切实加强动物疫苗管理。要加强冷链的维护和运行监控,严格按规定运输、贮存、保管、分发、使用动物疫苗,严格按会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完整的实物、财务档案。要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申领、贮藏、使用计划指标动物疫苗的监管、指导,严禁随意堆放、丢弃、倒卖,杜绝浪费。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切实加强动物疫苗使用、调拨等计划的衔接,按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做好动物疫苗使用计划上报、调拨等工作。要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等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养殖场的监管。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可以向获得农业部批准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后应及时将自购的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等情况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档案,档案材料保存至强制免疫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规模养殖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详细记录养殖场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饲养动物种类、饲养量、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种类等信息。

(三)认真组织免疫注射,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要严格按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使用疫苗种类。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的基础上,定期对漏免畜禽进行补免,对新补栏畜禽进行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要按照日常监测、随机监测和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及时补免。

(四)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规定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按要求建立免疫档案,规范填写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的信息要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免疫档案。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要求在调运前2周进行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以及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一律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以及狂犬病的疫苗领用、免疫等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月底前将上述情况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猪链球菌病免疫情况实行季报。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两日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动物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周四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应在每日15时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

各地要落实专人,切实做好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抓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局主要领导亲自抓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分管领导全力抓、具体抓。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要有序组织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切实做好免疫注射工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动物疫苗管理,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免疫监管和动物检疫等工作,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一律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运离产地。要严肃查处各种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工作有序进行。

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规模养殖场要组织兽医人员认真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经费,保证所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各级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等工作劳务给予适当补助,我们要严格运用各级财政支持免疫工作开展的相关经费,确保免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要加大督查力度,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县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督查,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结束后,将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通报全县。

五、其他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炭疽、山羊痘、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免疫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20144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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