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科教兴区”战略的实施,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科教兴区”战略的实施,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邯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与实施奖”和“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奖”。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邯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较为先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软件设计及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工程实施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2、科学技术推广成果。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应用实践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

3、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授予的项目必须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在本行业中科技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

第六条  奖励金额

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七条  特殊奖励

对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对纳入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有关重大科技项目,并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以上奖励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重奖。

第八条  评审内容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项目优先。

2、科学技术推广成果依照推广中所作的实际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申请奖励的项目需填写推荐书,由所在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科技局。

第十条  评定程序

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评审结果报区政府批准授奖。

第三章  专利与实施奖

第十一条  奖励项目、对象和标准

1、专利奖励:对当年有授权专利的本区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其奖励标准:国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000元,发明专利每项5000元;香港标准专利每项3000元,短期专利每项2000元;国际专利每项20000元。

2、专利实施奖励(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对重视专利技术实施,且专利产品(包括购进及引进)销售额一年内达到较大规模的本区企业,按销售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奖1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奖5万元。专利产品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为:自专利授权后三年内的时间段内,任取一年连续时间计算,其中发明专利的销售额可以按申请日到授权日的累计数额计算。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奖励申报条件和程序

1、企业必须制订专利管理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

2、企业帐务健全,按规定报送由区科技局和区统计局制订的报表。

3、由企业和个人提出申请,提交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名单、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给区科技局。区科技局组织人员审查核准后奖励。

第四章  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奖

第十三条  创新型企业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

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奖励经费在区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以上奖励项目,发现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移交纪检或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区科技局对其责任人通报存档,取消三年内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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