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业青阳”行动推进大众创业实施意见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业青阳”行动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业青阳”行动推进大众创业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业青阳”行动推进大众创业实施意见



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业青阳”行动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39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业池州”行动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560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创业青阳”行动推进大众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构建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各类群体创业创新热情,为打造美丽青阳、共筑皖南名城奠定坚实基础。2015-2017年,全县新增注册企业450户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2400户以上,带动就业6000人以上。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创业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创业扶持政策和环境全面优化,创业创新氛围日益浓厚,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效应愈加彰显。

二、设立创业扶持资金

(一)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多渠道筹集建立县级创业扶持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采取贴息、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劳动者创新创业,实行创业初始信用贷、创业发展信用贷以及给予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行补贴等。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人社局制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金融办,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实施四大创业保障工程

(二)创客逐梦工程。主要任务:为大众创业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工作、网络、社交和资源共享空间,推动创新创意成果转化及与社会资本进行对接。

具体措施:通过推广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采取与知名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创业服务机构合作共建、委托管理等模式,在开发区试点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示范性众创空间。对小微企业、孵化机构等给予税收支持,贯彻落实科技企业转增股本、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三)创业领航工程。主要任务:加大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实施力度,打造创业创新人才培养载体,激发大众创业热情,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和素质。

具体措施: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创业测评、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综合创业服务。按照政府部门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企业共建方式,建设创业学校,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等新型培训活动,培育创业精神和创新文化。每年开展创业教育培训不少于200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信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

(四)创业筑巢工程。主要任务:整合利用现有闲置资源,提高现有青年创业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农民工创业园等利用率,新建电商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

具体措施:整合现有的青年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民营企业孵化基地等公共创业孵化资源,建设集培训指导、项目对接、孵化融资等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积极申报市级青年创业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力争建设市级示范创业基地1个。引导闲置商铺、写字楼改建成民营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孵化政策。支持建立电商孵化基地和搭建区域性公共服务电商平台,按政策规定为地方创业及其初始创业青年提供办公、公租房等配套场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住建委、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

(五)创业融资工程。主要任务: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产业培育发展引导基金、创业扶持资金等促进创新创业的杠杆作用,提高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破解创业融资难题。

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多种反担保方式,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积极争取市级青年创业引导资金支持,为城乡青年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统筹使用创业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产业引导资金,提高其投资小微初创企业比例。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为创业者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服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池发〔20154号),鼓励创业企业直接面向市场融资,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金融办、人行青阳支行等)

四、推进重点群体创业

(六)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从加强创业教育培训、提供资金和创业场所支持、加强创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综合施策,为青年和大学生创业提供有效支持和服务。开展青年创业园、民营孵化基地创建,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承载能力。培育符合青年创业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互联网+”和现代服务业等高成长性项目,打造一批青年创业精品项目,引领更多青年投身创业创新活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青阳支行、团县委等)

(七)鼓励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紧紧抓住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战略机遇,将吸引高端人才来青创新创业纳入促进就业创业的总体规划。取消妨碍人才自由流动的学历、户籍等限制,吸引集聚国内外、省内外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团队及留学归国人员等高端人才来青创新创业。根据人社部门相关规定,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创业服务、场地支持、融资渠道上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科技局等)

(八)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将农民工、复退军人返乡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紧密结合我县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返乡人员选准选好创业项目。鼓励返乡人员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互联网+” 和农村电子商务,支持返乡人员网上创业。在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盘活农村存量非农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外出务工农民、复退军人返乡创业。积极组织返乡创业人员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落实各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对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提供返乡人员创业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农委、县经信委、县住建委、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青阳支行、县国土局等)

(九)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落实针对大学生村官创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建立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加强针对大学生村官的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激发大学生村官创业热情,提高大学生村官创业能力。积极做好创业项目推介对接工作,推动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与农业、科技推广项目有效结合。鼓励大学生村官领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农村电子商务等产业项目。为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提供借贷、融资和补助等支持。(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团县委、县农委、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

五、打造两大服务平台

(十)打造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推广全省互联网融合创新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应用。融入安徽创业服务门户网站及移动客户端。加强县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导师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为创业者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税局等)

(十一)搭建创业创新竞赛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运作”模式,支持相关部门、社会团体针对不同群体组织开展创业创新项目竞赛,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扶持创业大赛项目落地转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新局、团县委、县妇联等)

六、政策措施

(十二)支持青年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鼓励各级政府、管委会投资兴建青年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基地。积极争取上级创业孵化基地建园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市级创业投资资金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运行经费补贴。

(十三)支持民营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建设,经认定为民营创业孵化基地的,在三年孵化期内,按照吸纳企业户数(带动3人以上就业)3000/户·年的标准给予民营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级民营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级创业投资资金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5万元的运行经费补贴。

(十四)支持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将个人创业贷款额度调整为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创业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可达50万元、400万元。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村种养殖经营者,可凭承包(土地流转)协议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者家庭虽有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但无贷款余额且未享受过财政贴息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未纳入国家财政贴息范围的,由县级创业扶持资金贴息。担保人资格条件扩大到具有我县户籍并在我县参加5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建立担保人担保、三户联保、财产质押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十五)支持创业信用担保贷款。利用市级青年创业引导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等青年群体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2年的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等青年群体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

(十六)支持创业教育培训。面向全县各类有创业意愿人员免费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教育培训。对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100/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人、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1300/人。

(十七)支持初始创业。对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3年内的复退转业军人在我县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吸纳就业3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的创业补助。

(十八)支持各类人才来青创业。对到我县科技创业的领军人才和领军团队,按规定给予安家补贴、提供创业场所、协调开拓市场。对建立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创业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经批准同意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

七、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推进大众创业行动,定期研究解决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审查、规范、监督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和兑现落实。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等工作。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大力营造推进大众创业行动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投身创新创业活动。

(二十一)强化督促指导。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示范引导,建立大众创业行动推进落实情况评估通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取得实效。

本意见中创业扶持政策,除中央、省、市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和县委、县政府规定支出外,均由县创业扶持资金支出。

本意见对培育引导主体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在适用过程中若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按国家、省、市新政策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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