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承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承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承德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承市政办字〔2017〕255号),为进一步落实《承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承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承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承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承德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承市政办字〔2017255号),为进一步落实《承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承德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方案》,强化乡镇政府属地、部门属事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管理。

第三条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是指建立县(含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和园区环境监管网格体系。

第四条 网格化环境监管的对象是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和个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横纵结合”的原则,并整合相关网格资源。各乡镇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要求,以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为网格单元,建立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并统揽本行政区域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管理和督导。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对本级网格横线加强协调,对网格纵线强化行业指导、督办。

省级及以下园区设独立网格,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园区网格要明确区域边界,合理设置网格单元,并接受县政府的监管。

第六条 县政府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行专项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及园区管委会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内容。专项考评工作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二章  网格职责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管网格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

一级网格负责指导、监督下级网格的环境监管工作,督导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及时纠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负责下一级网格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二级网格负责本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上报工作,并协助一级网格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指导三级网格开展环境巡查工作。

三级网格负责本区域内污染源和乱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秸秆等行为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

第八条 各级网格分别设立网格长,推进和履行网格环境监管职责的落实。网格长由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为第一责任人;副网格长由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副职担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网格的建立、运行和监督工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网格长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日常工作。网格长和副网格长随人事调整自然更替。

第九条 三级网格分别设立网格员。网格员负责本级网格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环境监管,并指导、监督下级网格员的环境监管工作。每个网格单元必须落实2名以上网格员,负责本网格单元的巡查工作。

第十条 各级网格要加强对重点监管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巡查。一级网格对行政区域重点和有群众举报的监管对象每周至少巡查1次;二级网格对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和有群众举报的监管对象每周至少巡查2次,其他监管对象每半月至少巡查1次。三级网格每两日巡查1次。各级网格员要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及时移交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一级网格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在每季度结束5日前将网格化环境监管情况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二级网格将网格化环境监管情况在每月结束5日前上报一级网格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三级网格每半月将网格化环境监管情况上报二级网格。

第三章  网格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三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环境监管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乡镇政府(街道)、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职能,设立环保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建立环境监管网格定期协调沟通制度,保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一级网格每季度召开1次协调会,二级网格每月召开1次协调会,三级网格每半月召开1次协调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网格长(或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机构)为协调会召集人并主持协调会。

第十三条 环境监管网格逐级建立健全本辖区所有监管对象的环境管理档案和监管台账,认真开展环境违法排查处理、信息登记及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省级、市级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在县、乡两级建立数字化网格监管平台,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设备或工具,及时将巡查结果录入数字化网格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特别是三级网格员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办公室建立抽查通报和工作联系制度,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及时通报问题。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本系统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通报工作,并汇总二、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网格考核

第十七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采取自查、抽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制定网格员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规范网格员监管行为,提高网格员监管能力。一级网格按有关规定落实对网格员奖惩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二、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工作实绩对二、三级网格员实施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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