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3篇

篇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

  

  现阶段法院案件审讯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现阶段案件管理的根本情况

  案件管理作为审讯管理的一部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根本内容。

  二、现阶段法院案件管理现状的主要原因

  〔一〕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调配衔接不当

  目前,我国审讯管理改革是以基层调研和基层司法理论为根底的,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无论是在审讯体制改革,还是在审讯管理机制创新上,长期以来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形式不断向前推进的。①

  〔二〕评估效果的追求高于数据的动态应用

  司法理论中,由于大部分基层法院未真正参与评估体系确实立,其对绩效指标的各类数值的详细评估标准没有发言权,根本上都是围绕上级法院确定的指标机械式的做出适应性调整,并不能从根本上根据案件的审理实际情况来整合管理方法、改变工作形式。

  〔三〕管理本位向效劳本位的理念转变不够

  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管理型〞审讯管理活动的弊端,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到达进步案件审讯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目的,可能给法官带来心理压力。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着审讯活动的开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活动的科学开展。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考虑如何建立“效劳型〞“回应型〞的案件管理体制和机制,并逐渐对“效劳〞的内容和方式展开了讨论。②

  三、改进法院案件管理的措施

  〔一〕宏观与微观的结合

  理论中首先应当对目前法院通行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进展完善。包括以下方面;

  〔1〕对考核指标的详细设置进展进一步的完善,其中应当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于重叠的指标,进展重新划分;二是对于现实指导意义不大或者根本难以实现,可能引发违犯司法规律行为的指标,予以取消;三是对不同法院的指标设置应注意协调,防止因评估指数上的冲突,产生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自由心证的不良后果。详细到微观层面,强化个案承办人员的自我管理职责,首先进一步细化案件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让其理解其所应承担的详细管理任务和管理目的。

  〔二〕静态与动态的结合

  要实现案件管理“静态〞与“动态〞的结合,及时根据现实需要,进展动态调控。应该将这种管理理念扩展到案件管理的各个方面。例如,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管理,可以通过定期通报制度,分析某一阶段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要因素,对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进展通报,从而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

  〔三〕管理与效劳的结合

  由“管理〞走向“效劳〞,使机械被动的管理活动逐渐变得主动而充满活力。纵观管理学开展的历史,其客观上实现了由行为管理走向人本管理的重要历程,以人为本、效劳中心已经是现代管理的根本理念,③新时期法院案件管理应该改变过去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目的的强压型管理方式,转而围绕效劳审讯工作这个中心进展展开。④

  现阶段法院的案件管理活动,应当合理调整现有审讯管理者的管理职能,实现对个案的高质高效管理,通过发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效劳性,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更好地发挥法院的审讯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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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

  

  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涉环境污染案件的调研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8.05.10?

  【分

  类】司法调研

  正文

  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涉环境污染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8年05月10日

  近日,我院指定专人对2014年以来涉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2014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环境污染案件11件(包括2014年以来所有涉乳山市环保局案件),其中,2014年2件,2015年1件,2016年3件,2017年5件。

  (二)案件类型。2014年以来的涉环境污染诉讼,均为自然人当事人提起,未受理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其中,民事6件,行政诉讼5件,未受理涉环境污染

  刑事、非诉执行和执行案件。涉乳山市环境保护局案件9件,其中,民事4件,行政5件。

  (三)案件裁判。已结9件,未结2件(均为民事案件),从结案方式看,撤诉6件(主动撤诉4件,按撤诉处理2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件。

  序号立案日期

  2014.5.12014.11.1132015.5.42016.3.1乳山法院2014年以来涉环境污染案件情况表

  案号结案方

  案由

  原告

  被告

  式结案日期

  2014冯民初环境污染乳山市水泥林俭海

  撤诉

  2015.9.16141责任

  厂

  履行法定2014行初46赵进

  乳山环保局

  撤诉

  2015.2.11职责

  履行法定判决驳2015行初14赵进

  乳山环保局

  2015.12.9职责

  回诉请

  2016鲁1083行政赔偿

  林俭海

  乳山环保撤诉

  2016.3.17行初3

  局,乳山市

  2016.3.32016.11.2017.2.12017.5.12017.5.12017.6.152017.7.312016鲁1083民初8242016鲁1083行初42017鲁1083行初12017鲁1083民初21162017鲁1083民初2112017鲁1083民初25412017鲁1083民初315水泥厂

  环境污染乳山市水泥林俭海

  撤诉

  2017.8.责任

  厂

  履行法定乳山市环保林俭海

  裁驳

  2016.12.29职责

  局

  履行法定乳山市环保判决驳赵进

  2017.5.2职责

  局

  回诉请

  乳山市环保身体权

  孙瑞平

  撤诉

  2017.6.22局

  乳山市环保身体权

  林俭海

  撤诉

  2017.6.22局

  林俭乳山市环保身体权

  海,孙/

  未结

  局

  瑞平

  林俭乳山市环保排除妨害

  海,孙局,乳山市/

  未结

  瑞平

  水泥厂

  1011二、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较为集中。林俭海与孙瑞平系夫妻,二人共起诉8件,占72.7%,2被告是乳山市水泥厂,4件被告是乳山市环保局,2件被告是乳山市环保局、乳山市水泥厂。赵进起诉3件,占27.3%,被告均是乳山市环保局。

  (二)所涉纠纷较为集中。林俭海、孙瑞平系列案的起因是,其认为有人在乳山市水泥厂烧金,污染其家水井。赵进系列案的起因是,其认为乳山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9日为其发放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该车的燃油种类定性为汽油,排放标准定为国0的认定是错误的。

  (三)当事人对诉讼把握不准。从结案方式看,实体判决率22.2%,因当事人起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原因,法官做工作主动撤诉的4件,占总案件的36.4%,说明当事人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以致诉请把握不准,案件实体审判比例较低。

  (四)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较低。除撤诉案件外,针对实体判决的2件和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有上诉案件2件(1件二审维持原判,1件二审程序正在进行),服判息诉率较低,可以看出做当事人工作存在困难。

  三、对策建议

  (一)注重沟通协作。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力争实现环保信息共享,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互补的良性态势。积极与

  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探讨整治环境污染、做当事人工作的有效措施和可行办法。

  (二)加强立案指导。加大立案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民事、行政、刑事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涉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类型、纠纷实质,指导当事人正确把握诉请,增强立案指导和立案调解水平。

  (三)加强判后答疑。涉环境污染案件作为一种新兴的案件类型,承办人应对当事人存在的疑虑耐心解释,通过摆明事实、阐明理由、讲明依据,使其尽量服判息诉,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环境污染类型法制宣传教育,同时通过三下乡、邀请旁观庭审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篇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

  

  法院审判调研报告

  法院审判调研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审判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目前,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

  3、对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改不止。

  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

  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公安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

  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考察方面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次保外就医的委托鉴定,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鉴定,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委托鉴定。如果未羁押但应收监执行判决时就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鉴定,还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请鉴定,难免存在不妥当之处,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该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

  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

  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当中执行机关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公安机关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机关,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当事人往往都比较固执己见,民事案件当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调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导工作,审理起来比较辛苦。

  1、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再审或发回重审,建议加强与基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比如在发回重审之前与基层法院的案件承

  办人员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合理作出判定。因为有些情况卷面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出来,部分案子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然后又上诉;或者案件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审完当事人又上诉。这类案子的办案周期通常都比较长,从受理到审结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然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案件办理完毕社会效果都不会很好。

  2、对有争议的问题,比如暂予监外执行交付节点的理解,建议至少在州内统一标准,以便于基层法院顺畅操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能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监管,也应当进一步明确权责,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后续工作。对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如脱管漏管或是再次犯罪的,要明确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希望中院对审判监督等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归纳后在全州范围内进行推广,为基层法院提供有益借鉴或参考,同时对基层法院工作多给予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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