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8篇

篇一: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综合?体化”?政执法改?,实施?案印发!青政办发〔2022〕1号青?县?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县“?综合?体化”?政执法改?实施?案的通知各乡镇?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青?县“?综合?体化”?政执法改?实施?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青?县?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0?(此件公开发布)青?县“?综合?体化”?政执法改?实施?案为进?步理顺执法体制,优化资源统筹,提?执法效率,构建“县乡?体、条抓块统”?效协同格局,不断提升依法?政?平、整体智治能?和?民群众满意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政执法改?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加快推进“?综合?体化”?政执法改?实施?案》(浙委法办发〔2021〕1号)、《浙江省“?综合?体化”?政执法改??动计划(2021—2022年)》(浙综改〔2021〕1号)等?件精神,结合青?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案。?、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遵循,深?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贯彻党的?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综合”?向为统领,以“整体政府”理念统筹?政执法,对?政执法进?结构性、体制性、机制性系统集成改?,更?范围整合执法职责,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健全执法协同机制,做优做实“综合?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体系,着?推动“?张清单管职责、??队伍管执法、?个?格管巡查、?个窗?管受理、?个平台管指挥、?个系统管办案、?个机制管协调”?作机制,构建“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全闭环的?政执法体系”“全?位的协同联动体系”“全智治的数字执法监管体系”“全要素的执法能?提升体系”,实现部门间、区域间、层级间?体联动,形成职责更清晰、队伍更精简、协同更?效、机制更健全、?为更规范、监督更有效的“?综合?体化”?政执法体系。?、?作?标到2021年底,“?综合?体化”?政执法体系基本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联合执法”?作机制基本成型。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种类精简?“1+5+3”(即综合执法+农业、?化市场、市场监管、?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然资源、应急管理、卫?健康),各综合?政执法队和专业执法队能??平显著增强,群众满意度进?步提升。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完备的全县整体执法事项清单;60%的?频率、?综合、?需求执法事项纳?综合?政执法范围,综合?政执法事项占整体执法事项20%以上、覆盖60%以上的执法领域;80%以上的执法?量下沉?线,乡镇(街道)执法?员占到县域?政执法?员总量50%以上;执法平台运?率达到100%,推动形成权责统?、权威?效的“?综合?体化”?政执法新格局。三、主要内容(?)进?步集成?政执法事项1.拓展综合执法领域。按照“权责统?、分类处置、应划尽划、集成?效、依法合规”的原则,进?步集中?政处罚权,在更?范围,更多领域开展综合?政执法。具体划转事项以《浙江省综合?政执法事项统??录》《丽?市综合?政执法事项扩展?录》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由县?民政府发布划转公告。划转后,明确由县综合?政执法局集中?使的?政处罚权,除职权划转前已经?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有关部门不得再继续?使。责任单位: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县?政执法局、各相关执法部门。2.完善执法事项清单。按照“省定标准、市县统?”原则,在《浙江省综合?政执法事项统??录》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综合?政执法改?事项划转进程,按时间节点分批次完成事项划转?作,进?步优化扩展本县综合?政执法范围。同时,协助市级梳理专业领域执法事项,形成“综合执法+部门专业执法”整体?政执法事项清单。具体实施的综合?政执法事项清单实?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县?政执法局(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各相关执法部门。3.分类推进赋权赋能。推进乡镇(街道)?政执法赋权?作,进?步推动权?下沉,强化“属地执法”。在县级层?划转整合

  后,从《浙江省综合?政执法事项统??录》《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政执法事项指导?录》中梳理出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专业技术要求适宜、易发现易处置的执法事项,按规定程序赋予乡镇(街道)?使,稳步推进分类赋权、精准赋权,具体以赋权乡镇(街道)?政执法事项?录为依据,做实乡镇(街道)执法功能。责任单位:县?政执法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各相关执法部门、各相关乡镇(街道)。(?)进?步优化?政执法架构4.建强统筹协调指挥机构。调整成?青?县?综合?体化?政执法改?领导?组,设置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进?步统筹县域“综合执法+专业执法+联合执法”体系,有效协调解决?政执法体系运?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责任单位:县府办、县委编办、县?政执法局、县司法局。5.优化县级?政执法机构。梳理全县?政执法编制和执法?员情况,依据?政执法事项划转清单,统筹配置?政处罚职责和执法资源。将全县11个部门的?政执法队伍进?整合,撤销?利、劳动保障等专业执法队伍,调整?政部门执法机构及内设科室职能设置,重新优化形成“综合?政执法队+农业综合?政执法队、?化市场综合?政执法队、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政执法队、?态环境综合?政执法队、交通运输综合?政执法队+?然资源?政执法队、应急管理?政执法队、卫?监督所”的“1+5+3”县级执法架构,按照“编随事?、?随编?”等原则相应划转执法?员(详见附件1)。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委组织部、县??社保局、各相关执法部门。6.推?1+X区域执法模式。突出“重?下沉、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合理配置”,将全县32个乡镇(街道)划分为12个执法区域(详见附件2),并相应成?鹤城街道综合?政执法队、瓯南街道综合?政执法队、油?街道综合?政执法队、三溪?街道综合?政执法队、温溪镇综合?政执法队、船寮镇综合?政执法队、腊?镇综合?政执法队、东源镇综合?政执法队、??镇综合?政执法队、海?镇综合?政执法队、?湖镇综合?政执法队、北?镇综合?政执法队等12?综合?政执法队,与县综合?政执法局各派驻乡镇(街道)的中队合署办公,整合运?。其中鹤城街道、油?街道、三溪?街道单独管辖,其余9个乡镇(街道)中队辐射周边乡镇。强化综合?政执法队?量配备,推进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县?政执法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7.推动基层“??队伍管执法”。“1+5+3”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领域实际派出执法?员进驻乡镇(街道)综合?政执法队,接受当地乡镇(街道)统?领导和指挥,?使依法赋予的全部或部分?政处罚权及与?政处罚相关的?政检查、?政强制措施等职权。派驻乡镇(街道)综合?政执法队的执法?员?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团)、?会等组织关系转?属地乡镇(街道),?资待遇、综合?标考核奖参照属地乡镇(街道)发放;年度考核优秀?例参照属地乡镇(街道)?例单独设置,不占属地乡镇(街道)?部年度考核优秀名额,考核?作以乡镇(街道)为主,征求编制所在部门意见;?部选拔、任免、调动和职级晋升,事先书?征求属地乡镇(街道)党委意见后,由编制所在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各相关执法部门、各相关乡镇(街道)。(三)进?步打通监管执法链条8.构建全覆盖监管体系。全?梳理监管事项?录清单,以“?件事”全过程监管为切?点,从许可前端和处罚末端双向梳理,实现许可、监管、检查、处罚的关联衔接。强化监管事项?录清单运?,依托省级?政执法监管平台,由各?业监管部门牵头,制定监管计划任务,确定监管?标、内容和举措,作为全县域统筹组织执法监管活动的依据。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将监管计划执?情况、条块联动效率和整体执法监管效能等作为重要内容纳?年度综合?标考核,切实提升监管?为覆盖率、响应率。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政执法局、各相关执法部门。9.健全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定期研究监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重??政执法职责争议。两个及以上单位出现监管、执法争议的,由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组织协调。争议??为县综合?政执法局的,由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委编办三个部门共同协商,协商不成,报县?民政府确定。协调期间,不得影响法定职责履?。责任单位:县?政执法局(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委编办、各相关执法部门。10.完善联合执法?作机制。全县各业务主管部门、综合?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队、乡镇(街道)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接受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的统?指挥,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证据互认、技术?持、案件移送等??,深度协作和配合;需要有关部门认定、检测、鉴定、提供有关资料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回应。责任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县?政执法局、各相关执法部门、各相关乡镇(街道)。(四)进?步提升?政执法效率1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对?政执法?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度,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类别的执法队伍和执法岗位进?培训,多渠道、多途径开展以会代训、专题培训、业务轮训、导师帮带、岗位练兵、上挂下派等,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

  ?平。严格实??政执法?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励和?持?政执法?员参加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派优秀年轻?部到基层执法平台锻炼。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相关执法部门。12.健全?政执法制度。聚焦?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落实?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推?实施轻微违法?为告知承诺制,坚决杜绝运动式、“??切”执法,让执法既有?度?有温度。健全?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进?步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将裁量基准运?情况纳?法制审核范围,建?裁量依据适?及说明理由制度。建?健全?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励?部担当作为。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委组织部、各相关执法部门。13.强化“综合查?次”。严格落实“双随机”抽查监管“?次到位”要求,同步加强划转赋权领域和?频协同事项的“综合查?次”执法检查。依托“双随机、?公开”监管系统,明确检查计划,优化检查内容。不断拓展民?领域、主要?业、重点企业的“综合查?次”检查模式,探索建?检查清单,“线上+线下”推进?次性告知、照单逐项检查,不断提??政效率,减少重复执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相关执法部门。14.深化?刑“两法”衔接。建?健全综合?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作机制以及双向案件咨询制度,各?政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加强与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对接、协作配合,建?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司法审判与?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等,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分析研判、风险预警等机制。责任单位:各相关执法部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法院、县?民检察院、各相关乡镇(街道)。15.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县乡全覆盖的?政执法协调监督?作体系建设,建??政执法评议制度及指标体系,对执法制度、监管履职、执法质量、队伍建设、执法绩效等进?“全?位体检式”评议,推动?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改落实。积极发挥?政复议纠错、?政诉讼监督功能,倒逼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责任单位:县?政执法局、县司法局、县?民法院、县?民检察院。(五)进?步推进执法数字赋能16.实?数字化监管。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丽?市智慧执法、数字城管等信息系统资源,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加强?现场执法设备覆盖与感知,综合应?云计算、?数据、??智能等信息技术,全?汇聚监管对象数据,深度挖掘执法盲区和违法违规?为,不断提?对违法违规?为的发现和快速处置能?。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数据中?、县司法局、各相关执法部门。17.推进数字化执法。依托浙江政务服务?、浙政钉等,全?推?使?全省统?执法监管系统(“浙政钉”掌上执法)、全省统?处罚办案系统,实现执法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执法事项?上办、掌上办、全程留痕。责任单位:县?数据中?、县司法局、各相关执法部门。18.加强数据归集分析。?好省“互联?+监管”平台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进?步加强?政许可、?政检查、?政处罚、?政强制等执法监管数据的归集分析,?体化推进线上线下执法监督?作,实现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数字化监督,着?构建“审批—监管—处罚—监督评价”的“?执法”?作闭环。责任单位:各相关执法部门。四、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抓改?,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切实发挥县?综合?体化?政执法改?领导?组作?。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要按改?部署要求,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案,倒排时间节点,完善任务分?。强化改?的正向激励,建?改??作的容错纠错机制,引导涉改单位和党员?部锐意进取、实?担当。(?)压实?作责任。机构编制、组织?事部门要做好机构调整、?员派驻等?作。?数据中?要加快完善数据归集、平台整合,创新智能监管指挥模式;司法局、综合?政执法局、?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抓好权限划转、?量整合;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划拨和资?保障;各乡镇(街道)加强区域协作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执纪监督?度,倒逼履职尽责。(三)强化绩效评估。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政执法职权?使和监管责任履?情况的检查、评价及结果应?,使执法?量、执法投?与执法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相匹配。(四)严肃?作纪律。改?期间,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职责分?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严禁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作断档等现象,严格执?机构编制、组织?事、财务、保密等?作纪律和国有资产、档案管理等?作规定。

  附件:1.青?县?政执法改?机构编制调整建议?案2.青?县综合?政执法局执法区域划分情况表附件1青?县?政执法改?机构编制调整建议?案根据《青?县“?综合?体化”?政执法改?实施?案》和基层“??队伍管执法”改?要求,特制定如下机构编制调整建议?案:?、县综合?政执法局增挂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牌?。县综合?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推进?政执法体制改?,履?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政执法、完善执法?作机制、协调指挥各执法主体执法活动、调配使?执法?量等职责。根据?作需要,进?步加强综合?政执法指导?作?员?量建设。?、调整县级部门执法机构。根据“?综合?体化”?政执法改??作要求,不再保留县劳动保障监察?队、县?政监察?队。调整后,优化形成“1+5+3”县级执法架构,即“综合?政执法队+农业综合?政执法队、?化市场综合?政执法队、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政执法队、?态环境综合?政执法队、交通运输综合?政执法队、?然资源?政执法队、应急管理?政执法队、卫?监督所(待省?统?明确改??向)”。按照“编随事?、?随编?”等原则相应调整划转执法?员。青?县执法机构设置对照表附件2青?县综合?政执法局执法区域划分情况表

篇二: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机编办〔2015〕145号)精神,结合我市相关部门改革意见,制定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想,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相对集中执法力量、建立精简高效并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衡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原则

  (一)执法重心下移原则。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行政执法权力,下移管理层级,提升执法效能。市级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县区,县区执法职能和力量向街道(乡镇)下移,重点解决基层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基础条件差等问题。市级只保留少量

  精干执法力量,主要用于承担我市跨区域和重大执法任务的协调监管。

  (二)统一执法力量原则。按照“区域整合、一层执法”的原则整合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区域内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多层执法的问题,区域内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

  (三)执法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安排,协调联动”的原则,区域内执法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区域内行政执法属地管理主导作用,灵活运用综合执法模式,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执法内容和性质,统一组织、领导,集中行动,分类执法,避免“一窝蜂”执法,实现精、准、快、高效执法。

  (四)精简高效执法原则。按照“精简机构、高效运行”的原则,精简归并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执法机构,缩减执法机构数量,确保行政执法精简高效。

  (五)依法推进改革的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

  三、改革任务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驻衡相关垂直管理机构;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综合行政执法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及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有关的行政检查事项。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

  1、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基层下移。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市本级原则上不再保留执法职能和力量。①市本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权力清单,所列出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至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应向其他县市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同时下放;②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同步推进执法人员和编制下沉;③市级确需保留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和人员,应严格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确需维持现行工作机制的,在坚持执法内容和力量下移的原则下,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实施。

  2、整合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机构。精简整合市级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力量下沉以后的内部执法机构,实现市级部门内“一个科室管执法”。①部门内多个内设科室具有执法职能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设立行政执法科;②部门内部既有内设科室又有下属事业单位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③部门内设机构不承担执法职能,而是由多个下属事业单位分散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事业单位集中。

  3、设立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①在桃城区、冀州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市级下放至区的行政执法事项,综合行使区级政府部

篇三: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xx﹞5号)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办发〔20xx〕46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快推进镇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基层治理四平台基础上,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在镇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构建执法分工边界清晰、执法队伍统一指挥、执法机制高效协同、执法手段智慧升级的“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努力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2021年底前,着力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指挥体系,强化镇执法队伍的统筹调度、指挥协调。镇行政执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行政执法协调指挥体系有效运行。

  (二)2022年底,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5%以上,与乡镇(街

  道)权力清单和审批许可事项匹配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步骤。坚持依法下放、宜放尽放、分批下放的原则,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权限赋予试点镇统一行使。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工作实际,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涉及到市容管理、自然资源、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20个领域542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详见附件)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具体内容包括: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2.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4.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5.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

  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8.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9.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0.经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1.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2.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3.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4.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5.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6.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7.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8.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9.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20.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除上述领域外,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市、县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地方立法新设或增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在县政府发文明确划转并公布后,同步赋予试点镇人民政府,由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行使。

  (二)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

  1、机构设置。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原则,整合辖区现有站、所、中队执法力量,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并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2、人员配备和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以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由乡镇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安排如下:

  (1)镇班子分管领导兼任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镇合理调配部分行政编制人员充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并按规定领取执法证。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镇中队部分人员划转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应急管理局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实行不定期派驻,其派驻干部履行日常监管、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职责。派驻要求为每周至少安排1-2天时间参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工作。同时办公场地定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所在地。

  (3)执法队设置实施以乡镇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其考核工作由乡镇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有关主管部门派驻的综合执法人员,其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关系保留在县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关系、日常工作等其它方面全部纳入乡镇管理,相关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书面征求乡镇意见,同意后进行任免。

  (三)执法指挥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所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基层治理四平台”统一指挥协调,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基层执法体系。

  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鉴定,或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当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配合协调解

  决,无法形成协调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日常执法保障机制。坚持党建引领、党建先行,打造一支思想上“忠诚、担当”,业务上“规范、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镇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硬件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为行政执法案件查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涉及事项下放的县级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指导。

  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警务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为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镇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指导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镇建立工作专班,负责承接具体事项。县级有关部门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部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县委编办负责做好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保障工作,牵头调整权责清单,做好权责边界梳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起草及审核报批、事项梳理、执法工作衔接指导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执法主体及人员执法资格的审查监督、研究拟订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疑难会商等制度;县财政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人事管理制度。镇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改革试点期间,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防止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超编进入、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篇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公路养护?:?西省市县综合?政执法改?,机构和?员这样安排转?:路政之家4?8?,?西省委深化党政机构改?领导?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县综合?政执法改?机构整合和?员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整合?政执法机构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效率的要求,整合5个领域现有执法队伍,原则上?个领域只设置??执法队伍。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后,本级?政机关内设机构、其他事业机构不再承担相关执法职责。整合的范围和原则:1、?政机关中名称冠以“执法科(室)”专司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政机关专司执法职责的直属?政机构原则上予以整合;2、以履??政执法职能为主、机构名称冠以“执法局”“执法队”“稽查科”等执法队伍应予整合;3、对于主要以?业管理和指导为主同时承担本?业少量?政执法事项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进?步区分,原则上将这些机构中具体履?的?政执法职能和相应编制予以整合,其他负责?政管理、技术指导服务、决策保障?作职能和编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地?机构改?和事业单位改?进?统筹安排;4、对于以提供技术监测?撑和服务为主,同时受机关委托承担少量?政执法事项的机构,将?政执法职能予以整合,现有机构继续从事相关技术监测和服务?作,强化公益属性,不整合并?执法机构。严格控制市县两级综合?政执法队伍编制规模,锁定?员编制,根据年?均办理案件数量,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执法?作需要和特点,由市县从严从紧锁定执法队伍编制。划转?政执法?员在整合组建执法队伍中,上述整合范围内的下列?员划转和转??作于4?中旬前完成: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员(不含聘?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具有国家?部?份的?员,且能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不得列为划转对象。严禁将不符合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员划?综合执法队伍。从“主要以?业管理和指导为主,同时承担本?业少量?政执法事项”机构中,划转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履??政执法职责的?员,要按照?政执法机构锁定的编制,优先划转具有?政执法资格的?员。市县划转?员少于执法队伍锁定编制数的暂维持现状,以后根据改?推进情况按规范逐步配置到位。未划转的?员由同级编委统筹调整充实相关领域。?政执法?员划转程序依据上述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对涉及综合?政执法改?的机构、编制和?员进?全?梳理、甄别。市县委编办要会同5个领域?政主管部门建?执法?员编制台账,锁定执法队伍?员编制底数。

  市县委编办要会同5个领域?政主管部门建?执法?员编制台账,锁定执法队伍?员编制底数。?员划转名单由5个领域市县?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拟定,报市县委组织部、市县委编办、市县财政局、市县?社局审核备案后,即可办理划转?员相关?续,划转?员?政关系依据备案同意后的划转?员名单??转?,不再另?办理调动?续;?资关系由接收单位在划转完成后?个?内报?资审批部门备案;党组织关系由接收单位党组织按相关规定直接办理转接?续;?部?事档案按照晋组通字〔2018〕50号?件要求进?移交、接收。有关要求队伍组建和?员划转?作是综合?政执法改?的?项重要任务,在市县党委统?领导下,按照?西省关于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作?案和具体措施。市县相关?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组织、编办和财政、?社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其他领域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暂维持现状,?员实?只出不进、要及时研究解决改?中遇到的?盾和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要严明?作纪律,严把?员进?关严禁挤占、挪?本应?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左下?“阅读原?

篇五: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研报告3篇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研报告第1篇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州关于机构改革工作的有关部署,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县级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进一步加大执法机构优化整合力度,提高执法效能。按照中央省市对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要求,我县稳妥有序地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开展情况

  (一)优化配置执法资源,凝聚执法合力。坚持相对集中、优化整合的原则,将县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目前已划转到位自然资源管理(含规划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市场(除旅游执法)等执法职能,下一步,将按照中央、省、州有关要求,将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市场监管等五领域的执法队伍逐步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局,逐步实现“一个部门一个机构管执法;成立综合执法大队,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和推诿扯皮问题。

  (二)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坚持无缝衔接、协同高效,拟出台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与业务主管部门、刑事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压实对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对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理顺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三)加强力量配备,优化人员编制。一是改变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二是严把人员进口关,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三是对执法队伍编制底数进行锁定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

  业单位编制,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履行综合执法职责。四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

  (四)规范运行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一是全面清理规范精简执法事项,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二是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大力提升执法效能。三是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联动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协同,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合力。四是加快建设执法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五是加强综合执法经费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

  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一是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关系尚未理顺。我县把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整合到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后,原部门不再行使被划转的执法权,而州级又未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因此,各部门为了对应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执法要求,在工作中仍与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存在较多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二是管与罚界限不明晰,执法效果难以维持。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行业审批、日常监管等管理职责在行政审批和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的部门还混淆了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将监管职能转移到执法层,以罚代管,将压力过度集中于末端执法环节,导致管理权限和处罚权限简单割裂,前期管理跟不上,执法效果难以维持,管理和执法效率双低下,容易出现管理真空,造成新的推诿扯皮。

  (二)缺乏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撑。综合执法机构具备法律法规授权是实行综合执法的大前提。目前,我国有关综合执法的依据散见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部分授权性条款规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一系列通知和决定中,各地综合执法机构的管理模式、执法范围不尽相同。

  (三)综合执法横向联动配合不够。一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够。目前,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尚未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执法效率。尤其是在住建、规划、国土等领域,职能部门掌

  握着许可、验收、办证等关键信息,对违建案件的查处多来自群众举报或日常巡查,导致综合执法较为被动。二是执法机构与司法部门联动不够。综合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常需要申请公安、法院协助强制执行。但是,公安警力和法院执行力量有限,申请程序复杂、环节多,造成部分阻碍执行公务的案件处理不及时,或部分申请执行的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不能及时执行到位,这就削弱了综合执法的效力。

  (四)综合执法队伍管理有待优化。一是综合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执法基本需求。县级普遍存在行政编制少的问题,虽然县级执法机构数量多,但是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大部门执法机构均为参公事业编制,有部门执法机构还是事业编制。随着城市框架拉大,城镇化工作不断推进,执法任务越来越重,所需执法人员也越来越多。此外,部分领域的执法专业性技术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职能部门存在只将执法职能下放,往往未将与这些执法职能相关的专业人员、设备、经费及时下放的现象,这就造成综合执法职责与现有执法力量不匹配。二是综合执法人员身份多样,不利于统一管理。在县级综合执法队伍中,不仅有行政编制人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还有大量的工勤身份人员。这是因为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是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划转,同时为了维护改革的稳定,对部门的执法机构连人带编制整体进行划转。这样就造成了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的不同。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身份多样,且来自不同执法领域,缺乏综合执法学习和培训。综合执法要将多项行政执法职能同时聚合在一个部门,而不同部门执法事项的执法依据、流程、处罚措施,甚至执法文书等都要求各异,这对于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是一项很大考验。

  三、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建议

  (一)理顺现行管理体制。一是省、州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系统内部工作指导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指导。如平日要加强对县级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工作培训学习,指导并组织协调系统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二是改革应结合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工作共同推进。省、州相关部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各县(市、区)划转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权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特别是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

  业、市场监管等五领域监管工作职责的部门应依法明确县级部门划转职权的标准和范围,统一授权或委托执法职权的样本,便于各县(市、区)执行操作。

  (二)健全完善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上位法,让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可通过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打破部门立法惯例,从更高层次明确综合执法的职责定位以及执法主体、权限范围、执法程序等,厘清综合执法机构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坚决杜绝法外设权,从而促进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推进、协调发展。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

  (四)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推行“智慧执法”模式,充分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手段加强对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设置合理的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扩大执法人员新录用渠道,随着执法人员的新旧交替,引入高素质的专业执法人员,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此外,利用综合治理平台、执法记录仪等手段,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处罚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树立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研报告第2篇

  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载体。综合行政执法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执法工作的改革,不仅将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实施处罚等职能进一步综合起来,还要据此对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进行相应调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全省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也将在近两年全面展开,为此我县对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现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状

  (一)行政执法机构情况。目前,我县承担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类机构共计55个,实有2163人。其中:机关内设机构执法的行政机构18个,实有1272人,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职能较少的粮食流通、财政、审计等部门;部分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20个,实有583人,主要从事交通运输、渔政、商品流通、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执法;独立执法的事业单位17个,实有308人,主要分布在安全生产、文化旅游、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资源环境、农林水利和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职能较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通过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我县行政执法机构较多,执法人员的分布也不是很合理,执法职能的整合也尚未完全到位。

  (二)行政执法体系情况。按照省政府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2〕84号)精神,我县目前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主要分为三类。

  1.通过行政处罚权的外部转移与相对集中模式建立的城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一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2022年,我县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县住建局挂牌),主要负责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照2022年发布的《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2022年《仁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我县于2022年重新组建了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政府工作部门)。二是结合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职责整合工作,设立了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行使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文化市场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2.通过建立综合执法协调机构的模式,由国土、建设、规划等3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体系。为切实解决县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单独执法不够有力、联合执法不够协调、统一执法不够紧密等问题,我县于2022年组建了国土、建设、规划等3个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体系,并成立了县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协调办公室(非常设机构)。通过国土、建设、规划联合执法体系的建立,我县在国土、建设、规划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基本上得到了妥善解决。

  3.通过整合部门所属执法力量模式,建立的部门内部综合执法体系。结合2022年和2022年的机构改革工作,整合部门所属执法力量和机构,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建立的专门的独立执法机构,并核定了执法类事业编制342名。随着部门内部综合执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各行业的执法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存在多个执法机关对同一对象或同一行为进行管理的现象,容易出现多头执法或互相推诿。

  二、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职责整合力度不够。一是一些设置了综合执法队伍的部门仍承担部分行政执法工作,部门与执法队伍的职能职责未完全整合;二是多个执法机关对同一对象或同一行为进行管理时,其职能职责不够明确,容易出现多头执法或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力量分布不均。一是我县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分布在全县55个行政执法机构,其中独立执法的单位较少,执法力量过于分散,一线力量相对偏弱;二是大部分乡镇缺乏行政执法机构和专业人员,很难满足行政执法全区域、全时段覆盖的需求。

  (三)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不够完善。一是部门、乡镇与执法队伍的协作机制还不完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主要是信息通报不及时,工作中难以形成整体合力;二是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不及时、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案件移送过程中证据衔接不到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

  三、几点建议

  (一)合理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结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厘清部门、乡镇和执法队伍所应承担的职能职责,合理界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进一步减少执法队伍数量。对于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否应该划转到综合执法机构,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和取舍:一是执法的专业程度,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二是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不能划转,属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可以划转;三是部门基本的、固有的职责不能划转,除基本职责之外的其他剩余职责可以划转;四是属于专属执法权不能划转(专属执法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某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得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

  (二)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行政执法是县政府的基本职责,由于监管领域多、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情况复杂难度大,部门、乡镇、行政执法队伍之间很容易出现协调配合机制不畅等问题,不但降低行政执法效能,也影响执法队伍形象。建议在实际工作中,一是要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完善行政执法机关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二是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

  法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整体执法效能;三是要建立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管、公共安全监管等领域为重点,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的互通与共享;四是要建立经常化的执法协调机制,努力实现执法工作的无缝衔接和有效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三)科学配置行政执法力量。针对我县行政执法力量的实际分布情况,建议:一是在合理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减少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整合现有分散的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充实加强一线执法力量。二是坚持执法力量向一线下沉的原则,通过分区域设置行政执法分支机构或延伸执法等方式,着力提高乡镇政府的执法能力。区域划分、人员配备方面,要综合考虑功能分区、产业发展、人口密度、幅员面积、执法内容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有所侧重。可参考国税、地税等部门站所设置,确定各分支机构驻点,做到广泛覆盖、方便群众、利于工作。三是实实在在的将执法力量下沉至乡镇,并赋予乡镇对行政执法分支机构的部分绩效考核权,实现与乡镇的无缝对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专(兼)职执法人员的法制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乡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便乡镇更好地向行政执法分支机构提供执法协助。

  (四)健全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既可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又可以使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犯罪。建议在实际工作中,一是建立协调会商制度,保障案件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二是建立刑事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机关派驻联络员制度,及时发现线索,适时指导办案;三是推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移送、依法办案意识;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五是加强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同时,进一步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研报告第3篇

  一、基本情况

  这次学习考察活动,重点考察的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五天的时间,参观考

  察了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办事处、尧化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苏州市吴江区城市综合治理联动指挥中心、盛泽行政服务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这些省市县区综合执法改革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学习借鉴的宝贵经验。江苏省2022年在吴江区经济发达镇盛泽镇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立盛泽镇综合执法局,2022年分步实施“一支队伍管执法”,在农业、交通领域和8个区镇推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浙江省2022年在舟山市率先开展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导向,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沉为重点的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确立了“一主两配”(一主是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两配是统筹推进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模式。

  二、经验做法

  (一)江苏省吴江区模式

  以综合执法为重点,按照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推进部门内部执法力量的整合,探索部门综合执法新方式,推进区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探索,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下沉,探索基层综合执法新机制,努力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在行业领域内,重点是在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推进农业、交通运输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组建了“大农业”、“大交通”综合执法队伍,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在基层领域内,重点是在盛泽镇综合执法的基础上,根据各镇(区)特点,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重点,构建“1+N综合执法体制模式”,通过在各镇(区)内组建一支队伍和下放行政执法权限的方式,使基层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的问题得到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尴尬局面得到有效破解。

  (二)浙江舟山市模式

  实施“一主两配”改革模式,即以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为主,统筹推进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建设两项配套改革。一是以优化执法职能配置为着力点,在原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7+x个方面的基础上,扩大到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

  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二是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出发点,将综合行政执法向乡镇(街道)延伸,整合各部门派驻执法队伍,在乡镇(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乡镇的执法机构,业务工作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以乡镇(街道)为主,其负责人的任免,征得派驻地党委的同意。三是以健全基层治理体系为落脚点,在市县层面将各个部门的举报投诉热线(110、119、120等紧急电话除外)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平台,统一接收基层群众投诉举报(包括#络反映信息),再由受理平台统一分解、跟踪督办、考核评价,切实解决了热线多、群众记忆难、分散投入、资源浪费、职责分工难以理清等问题。在市县乡三级开展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加强对各部门执法力量的统筹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通过这个机制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考核。

  三、思路建议

  (一)推进综合执法改革需总体设计、统筹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为了整合执法资源,解决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问题,消除推诿扯皮现象。尽管综合执法解决了原执法体制存在的不少问题和矛盾,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综合执法机构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的新的职责交叉和协调困难等问题,说明单靠综合执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需要结合其他改革整体推进。因此,在改革顶层设计时,必须结合大部门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如果将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放在大部门制下运行,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运行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问题等,也会随之自然解决。因此,建议综合执法要与大部门制改革相结合,在大部门体制下明确哪些执法职能是可以有机统一的,可综合的,从而确定综合执法的范围,整合执法资源。

  (二)推进综合执法改革需下沉力量、夯实基层。基层执法盲点多、力量弱较为普遍,且由于乡村较多、交通不便等原因,导致基层执法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综合执法改革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了解决“乡镇看得到管不着、部门管得了看不到”的问题。因此,改革必须推进执法重心下沉、服务前移,变“条块分割”的分散执法为“以块为主”的综合执法,更好地发挥基层了解实情、就近就便管理的优势。在具体操作中可借鉴江苏盛泽镇模式和上级“放、管、服”改革精神,通过在各苏木乡镇组建一支综合执法队伍和部门下放行政执法权限的方式,实行

  苏木乡镇一支队伍管全部。综合考虑苏木乡镇工作需要和承接能力,将旗直部门适宜由苏木乡镇行使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下放或委托到苏木乡镇,由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行使执法权。明确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以苏木乡镇为主,切实为基层社会管理提供保障。

  (三)推进综合执法改革需理清职责边界、合理界定职责范围。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边界是综合执法能否有效运行、取得实效的基础。根据苏浙两省改革试点的经验和共识,实行综合执法,能综合的应尽量综合,不能综合的不必强求,关键是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责,特别是监管职责边界。因此,综合执法改革在体制创新的同时,必须理清职责边界。具体试点改革中,一是以清单的形式逐项界定双方监管边界,列明部门间的监管和协作配合职责分工,理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借鉴浙江舟山等地,制定出台《加强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意见》、《综合行政实施办法》、《综合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监管职责分工机制》等方面协作机制。二是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实现双向互评,进一步为协作配合制度的落实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借鉴浙江将各个部门的举报投诉热线(110、119、120等紧急电话除外)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充实配置相关工作力量,统一接收基层群众投诉举报,再由受理平台统一分解、跟踪督办、考核评价,切实解决热线多、群众记忆难、分散投入、资源浪费、职责分工难以理清等问题。

  (四)推进综合执法改革需强化保障、提高威慑。综合执法必须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安全作保障。一是人员编制要保障。尽管实行“人随事走、编随人走”,但一些部门原来的执法力量不足,在这次改革中,要实行职能、人员的全部或部分划转,既要保障和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又要防止削弱原执法部门的工作力量。从调研中发现,许多地方都存在编制内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要大量外聘人员协助执法的情况,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匹配。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顶层设计时,要对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面予以统筹考虑和支持,编制统称“执法类专项编制”,机构性质为执法类机构,参公管理。二是安全要保障。综合执法在一线,抗法对抗事件时有发生,执法风险比较大,由此会产生执法畏难情绪和执法不力等现象。可考虑专门设立执法公安分局和法庭,推行公安与执法局兼职制度。业务上以公安、法院管理为主,日

  常工作接受执法局的安排调度。通过公安、法院专设综合执法警察和法庭,有效开辟快速执法的绿色通道,提高执行效率。此外,经费、装备、场所等条件都要保障。

篇六: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作者:李胜敏

  作者机构:南和县委

  出版物刊名: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页码:44-45页

  年卷期:2017年

  第12期

  主题词:综合行政执法

  改革路径

  和县

  基层执法

  执法规范化

  河北省

  立体化

  摘要:针对基层执法乱、执法难的积弊,河北省南和县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抓手,围绕机构立体化、权力清晰化、执法规范化、成果长效化精准发力,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应基层执法特点的改革路径。

篇七: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在总结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创立“多规合一”框架下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五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法治海南战略部署,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资源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着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海南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理顺行政执法层级关系,减少执法层次,省级部门一般不承担具体执法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执法标准、执法监督,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执法权逐步下沉基层,实行属地管理。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强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后,监管主体责任由市县政府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实际出发找准改革方向,处理好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区别对待的关系,处理好各领域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增强改革针对性和实用性。

  坚持科学设置、精简高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编制,不突破机构限额,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立足管好城镇,逐步覆盖村居,构建城乡统筹的执法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多规合一”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扎实稳妥。

  (三)任务目标。到2017年年底,各市县建立适应“多规合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科学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边界清晰,行政执法体系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目标。

  二、分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适应“多规合一”改革试点需要,从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实际出发,分类推进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建立陆地、海洋统筹衔接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一)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围绕“多规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专业要求适宜,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的行政处罚职权,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在“多规合一”管控方面,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各类生态空间和开发空间管控的要求,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管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涉及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国土部门对非法转让、占用使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查、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乡违法建设,以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3.林业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域行使);

  4.水务部门对违法侵占、破坏江河、湖泊、水库、水土保持等空间的处罚权,以及对违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在饮用水源地非法设置、改建排污口,非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破坏、污染饮用水源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

  6.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储存场所、设施,侵占、破坏、污染土地、林地、农田、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等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7.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空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空间、市政设施空间、城市地下空间,以及燃气、电力、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市管理方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的部署,相对集中以下处罚权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林业部门对妨害城镇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乡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等市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对妨害道路、公路、桥梁等城镇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妨害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装修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销售煤炭水泥石灰、运输装卸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4.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以及规模化以下禽畜养殖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海域海洋功能区规划管理,保护重要海洋生态资源的要求,弥补有关部门因缺乏海洋执法装备而出现的监管空白,在海洋与渔业领域现有全部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集中下列涉海处罚事项至省、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

  1.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资源(限无人岛内行使),非法勘探、开采、破坏海洋矿产资源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2.旅游部门对非法开展海上观光旅游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涉海行政处罚权,及水务部门对非法向外省出售河砂的行政处罚权,先开展联合执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分类予以整合。

  三沙市适当扩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可集中以下十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职权:涉海规划、涉海工程建设、涉海生态环境保护、涉海文体旅游(含文物保护)、涉海国土资源、涉海安全生产、港航运输、渔业渔政、滩涂围垦、海域海岛管理。其他陆地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也集中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探索海陆统筹的综合行政执法。

  (三)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除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外,鼓励各市县整合其他职能、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相近的执法资源,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其中:文化、卫生计生、商务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分别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6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商务部

  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5﹞499号)部署执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等领域开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事宜,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商省编办、省法制办提出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严格实行目录管理。省编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会商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

  护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梳理上述划定范围对应的具体行政处罚权,于本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市县政府,作为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执法基本范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政府、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录调整建议,由省编办会商省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调整。

  相对统一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同时,兼顾好各市县的实际需要。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相应提高要求,可适当集中基本目录范围以外的事项,纳入跨领域综合执法;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各市县政府应就此类处罚权编制目录,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垂管部门保留的基本目录外的行政执法职权原则上不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通过加强联合执法理顺关系。

  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强制措施权,但涉及吊销执照、许可证、停产停业等资格资质的处罚事项,及追缴赔偿、代履行等非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审批或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政府根据划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机构,保持行政执法力量相对稳定,确保一线执法需要。省、市县相关部门划转行政处罚职权的同时,相应划转编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执法队伍数量,不新增人员编制。确需增编的,在市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一)组建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新组建或调整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突破中央和省规定的政府

  机构限额,机构限额已满的市县,按照建一撤一的办法设置,其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可下辖若干直属执法队伍负责日常执法工作。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原则,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和执法任务量等因素,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设置派驻执法机构,并加强对各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效能评估,合理调配人员力量,确保队伍相对稳定。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职权划转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做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决定。

  (二)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全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海洋与渔业厅业务指导。各沿海市县政府整合涉海行政执法力量,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挂牌,负责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根据各沿海市县海洋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人员总体素质等因素,统筹协调好执法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整合领域内执法队伍。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整合相关执法队伍。领域内多支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领域内没有执法机构,确需设立执法队伍的,应当从严从紧控制。

  按本指导意见开展职责整合后,执法任务大幅减少、执法功能明显弱化的,执法队伍原则上予以整合或撤销,相关执法职责转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各市县要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减少执法队伍种类,不断优化职责、机构配置,解决多头执法、力量分散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双向交流任职。加强执法人员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检查、联合业务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市县行政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适时统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化管理,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的前提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市县可适当配置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从严核定协管人员员额,定期评估清理,逐年递减人员规模。严格规范管理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立配套工作机制

  建立科学高效的综合配套机制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市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省直各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用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驱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改革的叠加效应。

  (一)建立统筹领导机制。省、市县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其中: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负责拟定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开展执法监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指导,处理好有关综合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期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调整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由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突出矛盾,评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总结推广有关经验。

  (二)编制权责清单。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以清单形式逐项划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监管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救济途径,推进阳光执法。

  (三)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重点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省相关业务部门在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的同时,就各领域划转的处罚职权同步起草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实施意见,明确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会商、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及跨区域联合执法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作为基本目录的附件,经省政府同意后一并下发。各市县结合自身实际,研究提出具体的落实方案或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就省、市县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与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海事、海警、边防、海关等中央垂直管理的涉海执法单位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省、市县规划委员会成立后,系统总结评估各市县经验做法,就规划管控督察与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各市县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紧密的联动机制,防止并快速处置妨碍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四)建立监督指导机制。各市县政府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监督保障措施,建立与综合行政执法相配套的考核评议、评查机制,畅通监督管理渠道,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及时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省级

  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决定。推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纳入省级人大执法监督检查的专项内容,最大限度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杜绝不认真作为和乱作为。

  (五)加强科技支撑。依托“多规合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实时共享相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监管信息,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各市县政府根据“多规合一”管控、城市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需求,配齐配强执法装备,对需要配备海洋执法装备的市县,省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切实提高执法科技含量。推进检验检测行业体制改革,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行政执法与检验检测工作的衔接机制,为提高执法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将其列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市县,要按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做好协调衔接,保证改革工作的连续性;未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县,进一步加强调研,系统总结有关市县的经验做法,按本意见精神做好改革的总体设计,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改革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按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2.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权责清单(目录);3.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方案;4.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5.其他必要的配套制度。

  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其他各项配套文件由省编办、省法制办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编办、省法制办联合批复后实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特别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好人财物的划转、移交工作,做好文件案卷等重要资料的交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全力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各市县综合执法机构编制问题。各市县要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不得违规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配领导职数。

篇八: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机编办〔2015〕145号)精神,结合我市相关部门改革意见,制定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想,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归并执法机构、下移执法重心、相对集中执法力量、建立精简高效并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衡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原则

  (一)执法重心下移原则。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下放行政执法权力,下移管理层级,提升执法效能。市级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县区,县区执法职能和力量向街道(乡镇)下移,重点解决基层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基础条件差等问题。市级只保留少量

  精干执法力量,主要用于承担我市跨区域和重大执法任务的协调监管。

  (二)统一执法力量原则。按照“区域整合、一层执法”的原则整合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区域内综合执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多层执法的问题,区域内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

  (三)执法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安排,协调联动”的原则,区域内执法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区域内行政执法属地管理主导作用,灵活运用综合执法模式,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执法内容和性质,统一组织、领导,集中行动,分类执法,避免“一窝蜂”执法,实现精、准、快、高效执法。

  (四)精简高效执法原则。按照“精简机构、高效运行”的原则,精简归并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执法机构,缩减执法机构数量,确保行政执法精简高效。

  (五)依法推进改革的原则。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

  三、改革任务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驻衡相关垂直管理机构;桃城区人民政府,冀州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

  综合行政执法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及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有关的行政检查事项。

  (一)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新体制

  1、执法职能和力量向基层下移。按照“重心下移、能放则放”的原则,市本级原则上不再保留执法职能和力量。①市本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权力清单,所列出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至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应向其他县市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同时下放;②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同步推进执法人员和编制下沉;③市级确需保留的行政执法事项、编制和人员,应严格按程序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确需维持现行工作机制的,在坚持执法内容和力量下移的原则下,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实施。

  2、整合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机构。精简整合市级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和力量下沉以后的内部执法机构,实现市级部门内“一个科室管执法”。①部门内多个内设科室具有执法职能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设立行政执法科;②部门内部既有内设科室又有下属事业单位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③部门内设机构不承担执法职能,而是由多个下属事业单位分散执法的,将执法职能向一个事业单位集中。

  3、设立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①在桃城区、冀州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市级下放至区的行政执法事项,综合行使区级政府部

  门相关行政执法职能。根据工作实际,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相应的执法队伍。同时将执法力量向乡镇、办事处延伸;②增设工业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市级下放和本区域内原有行政执法职能。同时可根据管理实际,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③依托滨湖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法定程序,明确其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整合市级下放和本区域内原有行政执法职能,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同时可根据管理实际,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

  (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立足于解决我市综合行政执法“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严格落实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协调衔接。明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和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三者之间的职责划分,三者之间要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举报、执法、协调、配合的衔接机制,避免相互推诿、多头执法等现象的发生。①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全市重大、跨区域综合执法;及时向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抄送行政执法等相关文件;指导业务范围内执法内容和流程。②市级保留的执法机构主要协调处理业务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协调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全市重大、跨领域的执法事项。③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区域内行政执法,对重大、跨区域的执法事项按领域汇报市级执法机构。

  2、理顺执法与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不能交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明确由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权,政府部门不再行使。在监管职能和执法职能之间要完善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划转的权力和职责,调整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彻底厘清执法机构和政府部门间职责边界。

  3、健全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解决妨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移送司法机关不畅等问题。形成打击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完善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事权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统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必须同步完善财政和经费保障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按管理权限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5.健全行政执法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市区政府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6、建立“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形成有效震慑。

  7、建立操作性强的划转调整机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平稳划转、合理照顾、政策倾斜”的原则,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执法职能和人员编制的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制定人员编制划转办法;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方案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津贴待遇适当向基层倾斜,加强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完善健全有关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平稳过渡。

  (三)创新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模式

  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在运用传统执法的基础上,市区两级执法机构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

  方式监管,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不断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2、创新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严格落实执法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

  3.创新执法队伍建设。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做到职责与人员编制划转同步实施、机构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执法一线。市区两级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逐步统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成立衡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由市编委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相

  关单位要科学筹划,周密部署,大胆探索,创新体制,确保改革扎实有效。

  (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内容,扎实推进我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后,原承担执法职能的部门不得再行使统一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执法职能,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执法决定无效。对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严肃工作纪律。在对相关部门的职能、人员、编制划转调整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干预,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我市改革试点任务取得实效。改革过程中对在部门职能和人员编制调整过程中不配合、不落实等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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