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条例明确的党委议事决策的程序6篇

篇一:党委工作条例明确的党委议事决策的程序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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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议事规则及程序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须有过半数党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出席。

  第十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局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

  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科室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

  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组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会议表决后做出决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需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局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处事先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区委、区政府办党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政治处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的讨论情况及相关内容,党组成员及有关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严守党的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党委工作条例明确的党委议事决策的程序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计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

  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

  出评估。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安排的工作,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有计划安排,有工作督查,有工作结果的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相关负责人必须简要汇报上次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议的决定、党委工作的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扩大会参加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政府副职。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党委扩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篇三:党委工作条例明确的党委议事决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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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为切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基层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建设,结合本镇实际,制定《镇党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一、工作方针

  镇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措施;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落实镇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部署的措施。

  (2)、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如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本镇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3)、本镇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干部培养教育、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本镇人大、政府等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下级各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5)、需要由镇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

  (1)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组织原则。凡是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每个党员都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可在党委会议内部提出讨论,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

  (2)、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应到会人员。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程序办事,一般不搞临时会议。党委委员可提出议题,但必须经书记同意,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党委分管领导同意。议题由党政办汇集,每次会议前,由党政办按照批准的议题方案提出具体安排意见。经书记精选资料,欢迎下载。(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同意,正式列入会议。

  (3)、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会上由分管负责同志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议题有关情况说明,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未到会的委员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4)、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可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四、文件审批

  1、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党政联合行文应严格控制。属政府职责范围的事不要以党委名义行文。确需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的,必须按照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2、党委上报或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的党委成员审核签字后,再由书记签发。如是重要或全局性的文件须经党委成员审阅后,再由书记签发。

  五、工作要求

  1、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必须逐个表决。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

  2、重大事项决定后要认真组织实施。要明确落实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视情况及时加以完善,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3、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根据实际作出决定。对来精选资料,欢迎下载。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镇党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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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委工作条例明确的党委议事决策的程序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班子决策重大问题。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的民主

  集中制原则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湖南省党委、衡阳县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

  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城连墟乡党委会议

  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

  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

  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

  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

  见,下次再做表决。

  (三)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党委成员的作用。

  每位党委成员既要从党委工作的全局出发思考问题,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又要根

  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创造性地抓好分管工作。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做到分工不分家,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爱护,加强团结协作。

  (四)城连墟乡党委班子决定重大事情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同群众商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五条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议大事,讲质量,重效率;坚持实事求是,讲真话、讲政治、讲纪律、讲团结,同党中央和上级组织保护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大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城连墟乡党委领导班子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分析研究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社会治安工作和关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解决、处理好当地群众、干群关系的问题;

  (三)研究讨论向县委、政府报送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等,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讨论本地区经济发展

  思想、奋斗目标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发展指导

  性计划;

  (五)审定城连墟乡年度预算方案,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和重大工业、农牧业、社会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基本建设项目等;

  (六)研究决定城连墟乡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按干部人

  事管理权限决定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聘用、福利待遇等

  问题,表彰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及重大事件的宣传等问题;

  (七)研究本地区改革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八)研究制定本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的政策措施;

  (九)听取城连墟乡各单位、职能部门和各村党支部的专项工作和重要情况汇

  报,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十)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凡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不是党委成员的城连墟乡行政副职列席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时涉及到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做到专本专用。

  第八条

  党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须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酝酿。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

  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酝酿,然后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材料准备。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准备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材

  料。

  提交的材料包括两部分,即议案本身

  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是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

  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研、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调查报告等材料。凡只有议

  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

  后方可集体议事。

  (三)会前通知。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须提前3—5天通知应到会人员。

  除人事问题外,一般应将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提前送交与会人员,让与

  会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情况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人事问题的议题,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成员,供其会上阅读,会后收回。会上须按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许临时动议其他重大问题。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党委成员或者

  有关部门通报上会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首先听取其他党委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不同意见(含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占

  三分之一以上时,需暂缓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

  口头和书面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须记录在案,以示负责。研究决定

  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

  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作

  出决策。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形式。领导班子按表决意

  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意见或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时间顺序进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视情况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下属有关部门,还须报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表决意见须明确无误地记入会议记

  录。属于记名投票表决的,须记录每名成员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属于无记名表决的,须注明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重大问题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十条

  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由乡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本规则规定,不按民主议事原则议事,独断专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对主要责任人做诫勉谈话,并要求在党委班子会议上做出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限欺整改。

  第十一条

  组织办负责监督检查城连墟乡党委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党委成员作出处置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需要补议的问题应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补议和修正。

篇五:党委工作条例明确的党委议事决策的程序

  

  党委委员会

  议事规则和程序(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全国、省市国企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XX公司党委。

  第二章

  党委会议总体原则

  第三条

  坚持科学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对事项的调研、论证、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

  第四条

  坚持依法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和权限进行议事决策。

  第五条

  坚持民主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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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学习和传达中央、省、市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修订和完善党委的重要工作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分析党员、员工思想的状况,制定有效工作方案;

  (四)研究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决定下属党组织设置和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五)研究党员队伍建设,决定党员发展管理、党员教育监督等工作方案,决定集团公司党务干部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六)研究制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七)研究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汇报;

  (八)研究企业党的重要活动和专项工作,决定工作方案及推进措施;

  (九)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表扬和党组织换届事项;

  (十)研究决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以及向公司内部发布的重大决定、重要通知、通报等;

  (十一)研究公司纪委、工会、团委的重要事项,指导开展工作;

  (十二)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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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讨论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研究讨论公司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研究讨论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发行债券、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方案;

  (四)研究讨论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五)研究讨论公司薪酬分配,以及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等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由集团任免的中层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和薪酬事项;

  (八)研究讨论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九)研究讨论公司超过X亿元的国内市外投资项目,超过X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研究讨论公司为非市属企业担保事项;

  (十一)研究讨论公司对外签订的超过X亿元的非经常性重要合同和协议;

  (十二)研究讨论超过企业净资产X%且超预算资金的调动与使用;

  (十三)研究讨论X万以上的大额捐赠与赞助等;

  (十四)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的重大-3-

  事项。

  第四章

  党委会议基本要求

  第八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应提前三天通知各党委成员,党委会召开时间、需审议的议题及相关资料等应同时送达。如遇重大情况也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若需讨论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条

  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成员通报。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权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党委议事主要采取集中会议形式,也可通过网络通讯等其他形式进行。

  第五章

  党委会议的会前准备

  第十四条

  由党委领导、党委委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提出需要党委会决策的议题。

  -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研究涉及“三重一大”有关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提出需党委会审议的议题。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提交党委书记审批后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党委及党委职能部门应事前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要议题应有对比方案、关键数据、专业论证等依据支撑,涉及到专业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党委成员要事先对会议议题进行沟通,统一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

  第六章

  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前,对于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讨论,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应当暂缓表决,经认真调查研究,深入交换意见,条件成熟后再动议表决。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一半方为通过;在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可采取举手投票或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其中,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采用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表决。

  第二十二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形成的会议决议分为:决定-5-

  类、同意类、意见类。

  (一)属企业党的建设事项,应形成决定类决议,由相关部门按决议内容组织实施;

  (二)属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项等,应形成同意类决议,即“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确意见;

  (三)属公司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等事项等,应形成意见类决议,提交董事会、经理层予以结果运用和决策参考。

  第七章

  党委会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指定专人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发送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执行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党委未重新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要将党委的决议及时通知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负责督促和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决议事项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作出汇报并通报各党委委员。

  第二十七条

  党委要支持董事会、经理层的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经理层对党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认真-6-

  地进行研究。

  第二十八条

  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复议,给予纠正。党委决议的修改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

  第二十九条

  进入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应按照党委会议决议进行表决,坚决贯彻党委会决议精神。

  第八章

  党委会议事纪律

  第三十条

  不得以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通气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决定重大问题,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委员个人需要回避的,应严格按照党内回避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应提前公开的内容和党委会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7-

篇六:党委工作条例明确的党委议事决策的程序

  

  党委领导班子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班子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议事范围主要指柞村镇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事关柞村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上级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和呈报,柞村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三)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征用等项目,涉及处理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四)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针对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来。

  (二)科学论证。涉及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做出评估报告。

  (三)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初步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进一步征求下级党组织及各方面的意见。

  (四)民主决策。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逐人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条

  凡研究决定重要事项,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如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领导班子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准备。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办公会议或相当于书记办公会议的组织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需准备材料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准备完整规范的汇报材料。

  (二)提前通知。一般情况下,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研究干部问题除外)。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充分酝酿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讨论时,主要负责人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民主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完善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一般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与被表决的对象构成回避关系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五)做出决议。进行集体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

  (六)进行公示。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做出集体决议后,须通过机关干部会议、政务公开栏等方式搞好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对执行决议的监督。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九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应有专人记录。除了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如人事任免事项)外,一般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议,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

  施监督的办法。重要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分管的市级领导。

  第十条

  领导班子集体议事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议一经形成,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决贯彻执行。领导班子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不能擅做主张、自行其是。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十二条

  讨论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背和随意简化集体议事和决策程序;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议事和决策;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重要事项;

  (四)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要事项,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

  (五)不准无故缺席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

  (六)不准拒不服从和执行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议,或者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对集体决议妄加评论;

  (七)不准随意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八)不准对意见分歧者故意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镇党委应向镇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决策,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应予以纠正并进行复议。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领导班子成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对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

  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对于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组织办负责检查领导班子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关于《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办将用抽查和投诉调查两种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的工作方式为:调阅有关议题的全部会议档案;咨询分管市级领导;向有关当事人作个别调查;写出检查报告,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检查报告抄送分管市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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