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3篇

篇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

  2009年9月19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第六条

  市(地、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巡查的任务、目标、基本要求等;

  (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二)对本辖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辖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一)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月工作计划,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每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于以乡镇(街道)政府作为巡查的实施主体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条

  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实施全面巡查。

  鼓励组织、聘用城乡基层和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开展巡查协查工作。

  第十一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组织推广、应用巡查信息系统。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台账内容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本省(区、市)内巡查信

  息互联互通。

  第十三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四章

  制止、报告和通报

  第十五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十八条

  通报分为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

  案件情况通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通报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新闻媒体单位。

  工作情况通报是指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定期报送巡查工作报告时,同时通报下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推动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情况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选、表彰巡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巡查工作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的;

  (四)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五)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洪山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以及国土资源所,通过对所辖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动态巡查的内容是:巡回检查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动态巡查工作实行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动态巡查工作的主体,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巡查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切实发挥好动态巡查作用。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信息网络,使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举报奖励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第二章巡查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九条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资源对象和本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发生规律划分巡查区域。

  一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省道两侧的土地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基本农田对外的一般耕地、农用地、乡镇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的土地以及矿山较集中的地区。

  三级巡查区域为: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的土地、农民建房用地和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地区域。

  第十条明确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巡查活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对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对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级执法监察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对所工作人员的动态巡查整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及动态巡查的主要职责、巡查区域等级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确定巡查频率。

  对辖区的一级巡查区域每15天巡查一次,二级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巡查区域每两个月巡查一次。

  第三章登记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要建立完备的巡查登记台帐并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巡查责任人应签字。

  第十四条动态巡查实行月报制度。应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辖区的动态巡查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分析等有关工作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建立和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信息员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在当地国土资源所领导下开展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报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立即逐级报告。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考核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第十八条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累进制(具体考核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篇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一、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一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两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4、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两周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注重抓一、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局执法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并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两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一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一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

  组长全程负责本片的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5、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并在两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核

  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挂钩。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并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并不得评先进。

  第一条

  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力军,按照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的巡查责任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报告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

  (三)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系点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监督员,并有专人负责与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系和互动工作状态。

  (四)在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意识。

  第四条

  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递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须2人以上同行,亮证执法,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下列区域应作为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

  (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四)国家、省级规划的矿区及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

  (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

  第六条

  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八条

  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在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一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

  巡查依据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1、一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在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一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巡查应作到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

  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在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一次.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一、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第十条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一条

  巡查的责任:

  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并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

  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

  (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依照总体规划,看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并做出适当的处罚.第十二条

  巡查的义务:

  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3、、为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动态巡查必须有巡查方案和记录。并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并立案查处;对正在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月巡查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内容包括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制止处理与结果.国土资源所难以制止或处理的具体原因,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及时组织拆除等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建议.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遇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的案件。

  (2)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4)群体性的土地违法案件.(5)在查处时,受到干扰的土地违法案件。

  (6)信访反映比较频繁的土地违法案件。

  (7)超出本级管辖职权范围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与奖惩、任用挂钩。

  第十七条

  实行百分达标年度考核:100分为达标,80分以上为良好,达标者表彰奖励,良好者通报表扬,60分以下者检查整改,并追究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责任,具体指标及分值:

  1、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等主要行政执法工作全部达标记30分,一项未达标扣10分.

  2、对基本农田的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年累计巡查不少于50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次数占当年违法案件的98%以上计10分,巡查少一次者扣2。5分。

  3、对违法案件能及时查处,查处率100%,计10分。

  4、行政处罚准确率98%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

  5、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率95%以上计10分,下降1%扣1分.6、土地违法案件控制在总农户的1‰以内,计10分,下降1%扣1分.7、严格按程序、政策办事,执法人员无违纪、违法行为,计20分,发现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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