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7篇

篇一: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3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10?

  【文

  号】医保函〔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3号建议的答复

  张林顺等4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部门开通电子社保卡扫码结算应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国家医保局组建后,考虑到社保卡已推行多年,从便利群众的角度,参保人可以继续持社保卡用于参保登记、就医购药等医保业务。随着互联网和生物识别等新技术的应用普及,群众在线办理医保业务的需求激增,需要线上介质供参保人使用。但是由于电子社保卡不以身份证信息作为身份识别基准,而是基于其绑定的实体卡身份信息,不能很好地满足医保部门管理与服务要求,并且电子社保卡和实体卡严格绑定,一旦实体卡丢失挂失,电子社保卡也会同步被挂失,参保人须回原参保地办理新卡,再去金融机构激活,补办手续比较复杂。

  为了给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在保证社保卡正常使用的同时,国家医疗保障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研发了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电子

  凭证不依托实体卡,以身份证号作为纽带,以医保结算业务为抓手,可与身份证、二维码、人脸等生物特征相关联,支持所有医保相关业务,全国跨渠道通用。目前,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自治区、新疆兵团等27个地区电子凭证已正式上线,累计激活量已经超过1.8亿,接入定点医院超过25840家,接入定点药店超过68631家。

  需要说明的是,定点医药机构现有扫码设备可支持读取医保电子凭证,不存在资源浪费情况。但是考虑到群众的使用习惯,参保群众在线下可继续使用实体社保卡就医购药,同时也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和电子社保卡作为群众线上就医购药的身份凭证,由参保人自主选择,不影响群众使用感受。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篇二: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66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17?

  【文

  号】医保函〔2020〕94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66号建议的答复

  徐建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商业医疗保险在确诊阶段介入报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首批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之一,是对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顶层设计。《意见》明确提出要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目前,我国有16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开发了涵盖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医疗意外、失能收入损失保险5类5千多个产品,2019年保费收入7066亿元,同比增长29.69%;2020年上半年,保费收入4759.7亿元,同比增长19.7%,较好满足了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按照《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商业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其保险金给付是以医疗行为的发生或医疗费用支出为依据,保险公司一般在被保险人就医后进行赔付。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提前垫付医疗费用需要依据具体保险合同内容而定。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发的一些医疗保险产品,可以对确诊的被保险人提前给付部分医疗费用,用以缓解被保险人医疗负担。

  此外,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依据疾病诊断结果进行赔付,不与医疗行为的发生或医疗费用相关,可为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提供财务保障,避免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无钱就医,或者花费大量治疗费用导致生活质量下降。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际,加快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确诊结算介入报销工作,对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满足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国家医保局、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加强沟通协调,重视发挥商业保险功能作用,鼓励保险行业加快发展健康保险,创新开发各类健康保险产品,优化理赔流程,创新理赔方式,加快理赔进度,同时积极指导医疗机构依规提供相关支持,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保险服务,满足参保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7日

篇三: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22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08?

  【文

  号】医保函〔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22号建议的答复

  拉玛?兴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的意见》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制度”,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为进一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目前,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主要覆盖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及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和农民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采取备案制管理,主要是为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有序就医,落实分级诊疗要求,同时,通过备案制管理可以提前了解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流向,方便就医地向参保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一直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简化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全面取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到医疗机构的要求,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二是督促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大力推行“承诺制”,推行异地就医备案“零跑腿”“不见面”等线上服务,基本实现每个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提供至少一种有效、便捷的备案渠道,如电话、网络、APP备案渠道等。目前已有河北、内蒙古、浙江、湖南、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甘肃、宁夏等省份建立统一的省级备案渠道。三是推进国家平台统一备案服务服务试点工作。2019年12月上线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为全国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统一备案服务,并已接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陕西、宁夏和新疆等19个省份的85个统筹地区。四是对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没有实现直接结算,需要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已全面取消手工报销需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盖章,规范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所需材料清单和报销时间。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进一步优化备案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国家平台统一备案服务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50%的地市要依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和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开展全国统一的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同时,改革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政策,开展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替代异地就医备案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做好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特别是异地急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8日

篇四: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11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9.08?

  【文

  号】医保函〔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护理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11号建议的答复

  张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收悉,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化、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完善补偿机制等建议非常重要,既有利于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更好的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经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一)全面梳理更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您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存在问题的剖析非常到位,对我们改革机制、规范管理很有价值。对此,我局也组织专家深入研究,总的来看,确实存在项目设置捆绑技术操作和物耗偏离价格规律、难以适应临床变化和技术进步等问题,与群众需要和感受脱节。下一步,我们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定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优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入创新性、技术性评价,加快受理审

  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使患者及时获得更具临床价值,更有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卫生健康部门也将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等技术规范,为完善价格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一贯强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点提高技术劳务类项目价格。据统计,“十三五”期间,各省份上调价格的技术类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已超过半数。与“十二五”末相比,各省份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技术类医疗服务价格涨幅20%-200%不等。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指导地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2019年,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本省份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地科学设置调价的启动机制和触发条件,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学科和项目、理顺比价关系,重点提高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医疗机构,促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省份的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同时,积极推进完善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成本监测,畅通部门间及公立医疗机构信息渠道,将依法提供服务数量、成本价格、薪酬分配、财务会计等数据,作为实施动态调整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各省(区、市)正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研究建立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充分借鉴参考您提出的“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抓好落实,指导地方持续深化改革。

  (三)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现行政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由各省根据本地区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策。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在总量调控和价格规则范围内,赋予医疗机构价格自主权,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同时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控制和精算平衡。

  二、提高财政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偿力度

  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中央财政近年来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公立医疗机构能力建设和综合改革。一是支持深化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弥补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后的损失。2020年安排补助资金100.9亿元,继续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推动建立维护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二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力度。通过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切实支持各地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2020年相关补助资金达到91亿元。三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通过国家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薄弱专科建设、县乡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等项目,不断提升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2020年共安排上述补助资金38.7亿元。

  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继续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改革,努力推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三、关于加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持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的投入,“十三五”期间,通过全民健康保障工程累计安排中央投资1100亿元支持6000多个医疗卫生项目建设,涵盖了健康扶贫、公共卫生、妇幼健康、疑难病症、中医药传承以及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方面。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软硬件进一步加强,提升了群众看病就医的可及性和便捷性,增强了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继续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的投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成本,减轻发展负担,更好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公益性。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8日

篇五: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47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9.03?

  【文

  号】医保函〔2021〕167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4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67号

  向伟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机制的有关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国家2016年部署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到2019年底,全国32个省、区、市(含兵团)已按要求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依法参保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医保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医保法治建设的期盼,国家医保局正大力推进医疗保障法立法相关工作。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医疗保障法》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下,国家医保局与相关单位共赴部分省份进行实地调研,先后组织召开部分省市医疗保障立法座谈会,专家、行业协会及各相关主体代表立法集中研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现已面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基本医保参保率长期在95%以上,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实施个人自愿参保。医疗保障立法研讨过程中,曾就法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行了着重研讨。对于您提出的“进一步提高全民医保质量,改自愿参保为依法强制参保”等建议,我们将在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中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完善居民医保筹资缴费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筹资水平逐年提高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有医药技术的快速进步、医疗费用的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的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2011年至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58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32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7%,是居民医保主要筹资来源。从个人负担情况看,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当于当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9%左右。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办法,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目前,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普遍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特病保障,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进一步保障,近年来国家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已提高到6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2020年,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

  对于您提出的“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探索建立医保待遇和缴费挂钩机制”等具体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均衡各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的筹资机制,促进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

  三、关于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国家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工作,不断优化医保服务、提升服务效能。一是制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指导各地以全国清单为最底线,按照“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的要求出台清单及相应办事指南,不断推进医疗保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出台《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大厅设置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7号),指导各地规范完善医保经办大厅设置和服务,为参保群众提供舒适的办事环境和舒心的办事服务。三是加快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全力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目前已在广东、青海、河北、海南、贵州、新疆、重庆、甘肃、湖南九省多地上线使用,并指导地方加快推进平台落地应用,预计2021年底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基本建成。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当前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在标准化规范化和向基层下沉延伸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客观上与参保群众的期盼还存在一定距离,“十四五”期间我们将在全国开展医疗保障服务“14551”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通

  过示范引领打造服务品牌,大力推进医保服务下沉,将优质医保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您的建议调研充分,针对性强,对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完善制度政策中予以研究吸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巩固健全全民医保,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指导地方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工作,巩固住院待遇水平,加强门诊共济保障,逐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更好保障各类参保人群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日

篇六: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215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7.17?

  【文

  号】医保函〔2019〕51号

  【施行日期】2019.07.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215号建议的答复

  仇冰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拓宽医保卡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设置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保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职工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保障门诊小病,以及支付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作为基本医保基金的一部分,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职工医保建立时,我国正处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实施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可以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建立起纵向的个人积累保障机制,有利于增强参保人健康意识和社会保障意识,形成一定的费用制约机制。实践证明,个人账户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推进劳保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关于研究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

  您在建议中对个人账户现存问题和工作建议的考虑,对我们很有参考价值。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医保制度的健全以及门诊保障方式的逐步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也显现一些问题,主要包括资金沉淀、侵蚀统筹基金支撑能力、缺乏共济功能等,地方和群众的改革呼声较高。部分地方从实际出发,针对具体问题在调整个人账户计入、开展门诊费用统筹、适当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方面开展了探索。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改革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提出明确任务部署,要求“改进个人账户,开展门诊统筹”。我们积极开展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研究,通过梳理现行政策、深入典型地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了初步改革思路。总的考虑是,同步推进改革完善个人账户和开展普通门诊统筹两项工作,具体措施考虑主要包括: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健全对门诊医疗服务和费用的监管。国家医保局成立后,我们按照十九大任务要求,研究深化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改革思路。

  三、关于健康体检和康复理疗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制度安排,公共卫生服务向全体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筹

  资能力的限制,基本医保当前只能立足“保基本”,尚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健康体检在内的非疾病治疗类项目。目前,国家已将0-6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糖尿病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及部分肿瘤高危人群的健康体检以及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国家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已有相应规定。医疗保障相关部门于2010年印发文件,要求各地将9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2016年又新增了20个医疗康复项目。目前各地已全面落实有关政策。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医疗康复项目。

  四、关于“互联网+医疗健康”

  国家层面对于医疗服务项目采取排除法管理,没有将互联网诊疗项目排除在外。在此基础上,各省制定具体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我局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支持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据初步统计,目前江苏、贵州、甘肃、四川等省份全省或部分地区已出台远程医疗价格、报销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新型业态发展。下一步,我将在前期调研和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收费和支付政策。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完善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7日

篇七: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37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7.05?

  【文

  号】医保函〔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3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38号

  刘献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罕见病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运用采购平台,实现罕见病药物带量采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进一步提出要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要求“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在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领导下,对招标、采购、交易、结算进行管理,提高透明度。省域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

  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指导地方不断完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强采购平台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促进平台交易信息共享,更好服务于相关市场主体以及政府部门决策。

  二、关于罕见病患者待遇保障

  医保部门重视包括罕见病患者在内的各类人群医疗保障工作。一是提高待遇水平,截至2020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3.6亿人,参保覆盖面稳定在95%以上,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和70%左右。二是符合条件的罕见病用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121种罕见病对应的支持治疗的药品和手段绝大部分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据统计,121种罕见病中,在中国上市且有相应适应症的药品50余种,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有40余种。2020年,将7种罕见病药物降价纳入医保,涉及亨廷顿舞蹈症、多发性硬化、特发性肺纤维化等罕见病。三是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资助包括符合条件的罕见病患者在内的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参保后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补助,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目前,各地救助年度限额普遍达到3万-5万元。四是通过开展药品带量采购有效降低药品价格。2018年以来,包括安立生坦在内的罕见病用药已纳入集采范围,中选价格从115元/片降低至20元/片。目前,带量采购已实现从试点到全国扩围和常态化运行。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的方向,将符合条件的罕见病用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对于费用特别高的特殊罕见病,会同有关部门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努力减轻患者负担。

  三、关于巩固提升基本医保统筹层次

  国家高度重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国家明确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我们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快健全完善基本医保制度,指导各地不断巩固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是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全面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新农合从原来的区县级统筹为主整体提升至城乡居民医保的地市统筹,基金共济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医保待遇更加公平。目前,我国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已经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二是探索推动省级统筹。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以及福建、西藏、海南已实现省级统筹。但也要看到,基本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医保支付以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为基础,在提高统筹层次过程中,强化基金共济的同时,市(地)级在医保支付管理、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和意识可能弱化,导致基金平衡风险过度向上集中。需要总结经验做法,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夯实推动省级统筹的管理基础。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巩固参保覆盖面,稳定待遇水平,指导地方继续巩固提高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全面做实市地级统筹,积极稳妥推动省级统筹,同步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基金安全,推动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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