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制度】市房管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全文完整)

市房管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岗位责任制1、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局确定的职责,根据各科室职责,将各科室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2、各科室应当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建立健全本科室的岗位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制度】市房管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房产制度】市房管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全文完整)



市房管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局确定的职责,根据各科室职责,将各科室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2、各科室应当根据岗位设置的需要,建立健全本科室的岗位责任制,将本单位的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或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4、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的,其职责应当由AB岗责任人代替履行,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5、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1)单位、部门的职责;

2)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3)具体岗位的AB岗责任人。

6、对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清单通过网上、书面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首问责任制度

1、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来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在职能和岗位职责范围内必须解答、办理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的制度。

2、接受询问或接听电话听取情况反映及咨询有关事项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使用文明用语,对来电或来访者应做到热情、耐心、诚恳。

3、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认真给予解答。属首问责任人职责内的业务要及时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

4、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予以引导,及时转交或报告科室负责人。若首问责任人不清楚具体承办科室,应及时与综合科联系,由综合科负责落实承办科室。

5、外来人员因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与局领导联系或当面洽谈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综合科联系,由综合科负责落实接洽时间。

6、办理或咨询事项不属于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为对方指明具体承办单位,不能草率对待,敷衍了事。

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是指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期间,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制度。

2、局机关科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对备岗责任人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

3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有相应责任。

4AB岗责任人确定后,一般应保持稳定。如需做出调整的,应在作出调整的当日报综合科备案。

服务承诺制

1、服务承诺制是指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依据、监督办法、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2、各科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服务承诺:

1)首问服务。凡服务对象办事或咨询时,首问责任人要按照局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做到热情、主动、高效服务,负责帮助办理拟办事项;

2)限时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兑现承诺,限时办结;

3)规范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仪容仪表整洁,言行举止规范,待人礼貌热情;

4)高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5)廉洁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以权谋私、不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卡、礼品和宴请等。

3、承诺内容以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表达形式反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局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2、凡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结时限承诺,并采取网上、书面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3、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资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资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4、各科室要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相关业务,对手续齐全、当时能办理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好解释工作,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不得拖沓或敷衍。

5、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事项,要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向市委、市政府上报办结时限和办理结果。 

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并按下列规定落实:

1)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

2)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

3)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

4)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尽可能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单位、具体工作地点等。

3、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4、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告知义务。

离岗告示制度

1、离岗告示制是指工作人员因公或私需离开工作岗位,经批准后,将自己的去向和联系电话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告示的制度。

2、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在履行报告手续后,在《工作人员去向牌》上予以告示。

3、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一天以内,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应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需向分管局长汇报,副局长需向局长汇报,批准离岗后方可离岗。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4、离岗人员离岗后,要求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5、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6、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局有关制度规定,产生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发生下列行为的,应追究其失职责任:

1)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办事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5)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在规定期限内认真调查处理、及时答复,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不可抗力而不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工作拖拉、办事不力,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9)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失职、效率低下、作风恶劣或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属于失职类型的行为。

3、工作人员发生失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调离岗位、停职、降薪、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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