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10篇

篇一: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附:元宇宙

  (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

  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

  终成形。

  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

  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

  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

  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

  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篇二: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二章

  细则

  三、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四、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部门或在同一部门工作。

  2、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

  3、公司主管级以上人员的亲属不得在财务、行政、技术、物流采购、销售等部门工作。

  4、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二)工作回避制:

  1、采购部在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公司所有员工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公司对各岗位进行内部审计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五、回避程序

  1、入职申报:员工在入职时申报有无在职员工是亲友关系

  2、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公司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3、汇总提案:人事行政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交公司审定。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人事行政部组织实施公司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六、回避纪律

  1、在申报和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2、各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事行政部申报在公司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就地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制定、修订、解释;报董事会批准,职代会通过;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篇三: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管理干部亲属回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

  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高金投资管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的主管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

  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5.15.2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5.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5.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六条

  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

  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1-

  同一个部门工作。

  第七条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不

  得在同一部门或者不属同一部门但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工作,具体

  如下:

  7.1公司副总及以上高管,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亲属在公司任

  何岗位工作;

  7.2公司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

  级领导关系;

  7.3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业务

  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财务工

  作;

  7.4各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采购部负责人的亲属

  不得在本公司从事审计监察、财务以及仓库

  作;

  7.5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和关键业务岗位的特殊用

  人情况,主管及以上岗位的报总部董事长特别批准,主管及以下

  岗位的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及分管副总裁特别批准;

  第八条

  亲属回避是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

  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

  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

  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

  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

  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冻库保管的相关工

  -2-

  的一方回避。

  特殊情况

  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

  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办理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

  是管理干部在介绍人员加入本公司前,必须事先到人力资源部

  但

  /综合部/综合科备案。严禁管理干部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

  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

  生,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

  收。

  第十条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

  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或管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由考评者或管理人员的上级管理者完成。

  第十一条

  公司在员工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管理人员

  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

  系的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

  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

  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相关管

  理人员500元/次。

  第十三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本制度第九、十条所列情况

  等)时,管理干部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等-3-

  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

  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

  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

  出决定);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综合科等部门在15日内完成提出

  建议和意见报相关副总审批同意后备案执行。

  第十四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予以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

  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

  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对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发制度、办法、流程与本制度不一致或发生冲突的,执行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部解释和处理。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4-

  1.血亲为生的关系:

  姑

  (配

  偶)

  附图:管理干部岗位回避的亲属关系

  祖父坯

  外祖父母

  伯叔

  (配催)

  堂兄弟姐妹

  〔配偶)

  父

  兄弟

  〔配偶)

  侄子女

  〔配偶)

  母

  魏

  (配偶)

  姨表兄弟姐妹

  〔配偶)

  〔配偶)

  量表兄弟姐妹

  〔配偶)

  2.姻亲为主的关系:

  父母

  子女配偶

  姑表兄弟姐妹

  己

  姐妹

  (配偶)

  甥子女

  (配偶)

  (配偶)

  子女

  孙辈

  说阴:父母

  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飙娥框)、三代以内旁葢血亲关系(单践框)■部分近^囲亲关系(三代叹内青系血亲关系的配

  偶);

  2,就亲为主的关棗。包括:夫垂关棗(配

  偶)、部分近烟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弗

  姐揪其配偶、予女的配狷、子女配偶的父母)‘

  U血亲为主的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

  四川高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1日卬发

  -5-

篇四: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篇: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单独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现场应聘,并让其在填写招聘表时如实填写与本人关系。不允许店长级以上人员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四)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店长级以上干部不得直接向人力资源中心推荐与本人有

  5.3举报。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事部门或总经办举报。

  第二篇: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人事/会计/出纳/仓管)。

  2.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2.1夫妻关系

  2.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2.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2.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3.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内容

  3.1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

  定其中一方回避

  3.2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

  3.2.1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二)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

  (三)主管级以上人员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聘时,应让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单独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现场应聘,并让其在填写招聘表时如实填写与本人关系。不允许主管级以上人员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

  (四)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直

  接向人力资源中心推荐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回避关系的人员。

  (五)对员工考评、加薪、晋级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之便为与

  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察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公司财务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

  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七)行政监察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实施检查时,作为

  被检查对象

  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八)招投标工作及其他一切与之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3.2.2任职回避:是指本制度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担任特定职务或岗位时应当实行回避。

  (一)公司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

  上级的岗位,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司(中)高层、区域经理、督导主任、各分公司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分公司工作。

  (三)在同一个部门或分公司工作的,原先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员工,在出现

  回避关系后,应按照本规定向所属人事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回避。3.3特殊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另行处理。4.回避处理方式

  4.1主动申请。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人员已经发生用工事实的,当事人应主动向所属单位人事主管汇报,申请工作回避;各单位人事主管每月28日前汇总人员资料,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交总经办领导或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岗位调整或作劝退处理。4.2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人事部门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应回避的公司员工,如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或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其他职务活动中发现存在蓄意隐瞒回避关系,或者应回避未予回避,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公司除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公司利益损失超过5000元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3举报。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事部门或总经办举报。

  第三篇:近亲属回避制度定(小编推荐)

  近亲属回避制度

  为杜绝以权谋私或以职谋私行为的发生,依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

  关规定,特制订制度如下:

  一、近亲属关系

  1、直系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邻水联社所有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本部员工的亲属不得在联社同一部门工作。

  2、各网点的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各项物品采购上不得与本公司员工及亲属进行交易。

  2、联社高管的亲属不得参与装修等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

  3、在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稽核部门对各岗位进行内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5、联社处罚委员会

  四、回避程序

  1、基层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在联社任职之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人事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员工与员工之间的近亲属关系及对方姓名。

  2、整理上报。各网点/部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信用社/部门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总部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信用社/部门填报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员工回避方案。

  4、回避原则。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5、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高层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提前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暂停其现岗位工作,进行相应处罚。

  2、各信用社/部门要如实填报本信用社/部门员工近亲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信用社/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3、对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或提前申请回避的,相关负责人有权责令其回避,并对其进行处罚。

  4、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违规当事人说情,为其开脱责任,严禁包庇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或者为其出谋划策,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对严重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员工在被录用、晋升、调动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人力资源部申报在联社任职的亲属情况,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视同营私舞弊,予以严厉处罚。

  6、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按回避范围的规定进行相应岗位的调整,确实难以安排的其中一方必须自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制度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储汇从业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

  XXXX储汇从业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XX企业XX金融机构内控管理,规范金融

  业务操作规程,优化内控环境,防范经营风险,依据《民法通则》及《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亲属范围及回避范围

  第二条

  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亲属关系:本人、父母、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四)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五)法律上的抚养及被抚养等亲属关系。第三条

  回避范围

  业务稽查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班组长及临柜储蓄营业人员。

  第三章

  回避原则

  第四条

  回避原则为:职务级别不同的,有职务较低的一方进行回避;双方担任同级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其中一方进行回避。第五条

  二类及代理金融网点的负责人与其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从事XX金融性质的工作,(如部门领导及机构负责人分管储汇业务的,其亲属不得在其权限范围内从事会计、出纳、事后、信贷等经济工作);

  第六条

  从事XX金融业务的同级人员、营业员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第七条

  有亲属关系的XX金融从业人员都有义务向管理部门报告新属关系,主动回避,不得隐瞒。

  第四章

  回避程序

  第八条

  本人自报亲属关系,由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回避意见,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落实。

  第九条

  回避对象在回避前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交接中发现涉及违章违纪行为,应暂停回避,待查明后,再行回避。

  第五章

  回避纪律

  第十条

  亲属回避要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各级领导不得以任

  何形式阻碍亲属回避,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或拖请他人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

  认真落实亲属回避制度,对因不认真执行亲属回避制度,导致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并从严查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动态掌握并建立从业人员亲属关系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用工,科学管理。

  第十三条

  在从事XX金融业务工作中,对婚姻等情况所形成的新亲属关系,要进行经常性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有XXXX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XX信用联社关联岗位近亲属回避制度

  XX信用联社关联岗位近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辖信用社现职干部和在职正式员工。

  三、回避范围

  (一)岗位回避制:

  1、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其分管工作的职能部室担任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职务。

  2、联社稽察部、财务部正、副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基层信用社主管会计职务。

  3、联社机关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联社机关同一部(室)工作。

  4、联社营业部正副经理、基层信用社正副主任的亲属不得在自己管辖的社(部)工作。

  5、辖内各信用社的员工亲属不得在同一营业网点工作。

  (二)工作回避制:

  1、联社在召开班子扩大会讨论干部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2、联社稽察中队成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实施稽核或检查时,作为被稽核或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3、联社财务部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4、联社安全保卫人员(含分管领导)在对其的亲属进行安全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

  四、回避程序

  1、基层社排查。排查的顺序先由员工本人如实自报近亲属关系员工姓名,然后由本社(部)的副主任(副经理)如实在亲属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2、整理上报。各社(部)经过排查、登记确认无误后,填写《XXX县信用社员工近亲属登记表》,报1份至联社人力资源部。

  3、汇总提案。根据各社(部)填报情况,由联社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按本制度回避范围所列的规定,初步拟定全县信用社员工回避方案,交联社领导班子审定。

  4、实施回避。联社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联社领导班子审定的回避方案,属岗位回避的,对回避对象进行异地调整或岗位轮换。属工作回避的,对在进行某项工作时应回避的对象实行告知制度。

  五、回避纪律

  1、在排查阶段,员工应如实报知自己的近亲属姓名,如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情况严重的,暂停其现岗位工作。

  2、各社(部)要如实填报本社(部)员工近属的情况,如隐瞒不报的,联社将视同工作失职进行处理,对社(部)主要领导进行严肃批评直至就地免职。

  六、本制度由X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制度,回避,亲属,工作,员工,进行,规章制度,信用社近亲回避制度

  内容摘要:XX信用联社关联岗位近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

篇五: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

  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单独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现场应聘,并让其在填写招聘表时如实填

  写与本人关系。不允许店长级以上人员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

  (四)

  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店长级以上干部不得直接向人力资

  源中心推荐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回避关系的人员。

  (五)

  对员工考评、加薪、晋级时,店长级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之便为与本人有回避

  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察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

  公司财务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

  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七)

  行政监察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实施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

  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八)

  招投标工作及其他一切与之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

  4.2.2、任职回避:

  是指本制度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担任特定职务或岗位时应当实

  行回避。

  一)公司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上级的岗位,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公司(中)高层、区域经理、片区督导主任、各门店店长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门

  店工作。

  三)在同一个部门或门店工作的,原先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员工,在出现回避关系后,应

  按照本规定向所属人事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回避。

  4.4特殊情况

  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另行处理。

  向人事部门或总经办举报。

篇六: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第一篇: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公司亲属回避规定

  一、规定目的及意义

  1.为防止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不正之风。2.为避免公司内、外部人员亲属裙带,形成消极的非正式组织。3.为避免公司机密信息的跑、冒、滴、漏和信息的失真散播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三、回避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

  4.公司供应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

  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

  第二篇:亲属回避制度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相关定义

  1、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2、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

  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近姻亲亲属(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

  四、回避原则

  1、公司财务、融资、经营、物流和化验部门领导的亲属不得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

  2、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员工的亲属不得和自己在同一个部门或车间的班组工作。

  3、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上交经营团队讨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时应写明其亲属关系,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入职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同时做辞退处理。

  五、回避纪律

  1、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

  2、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

  3、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要妥善处理。

  4、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或监事会举报。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一、近亲属关系:

  (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叔侄、舅舅、表兄弟、姐妹等)。

  二、回避规定

  (1)严禁安排其亲属担任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2)公司高层领导者不能安排亲属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

  (3)公司高层领导者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

  系的,如任免、考核、奖惩、调配、人事聘用、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三、奖惩制度: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推荐亲属或熟人到公司工作,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

  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第四篇:亲属回避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公司各项决定、指令贯彻落实,防止企业内部裙带关系及不正之风,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本制度所称亲属是指直系亲属、姻亲、近亲属

  三、工作制度

  1、公司招聘录用员工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管及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

  2、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工作。

  3、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或侵害公司利益的的活动。

  4、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进入公司前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进入公司工作后被查出的,将对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

  5、凡涉及到一方亲属工作变动、职称评聘、奖惩、薪酬调整、培训、福利等问题时,另一方亲属必须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他人干预或施加影响。对未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取消,同时

  对未回避员工进行惩处直至辞退或解除合同。

  公司根据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做出的各项管理决定,公司员工必须服从,否

  则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在日常工作中,凡涉及亲属关系,任何领导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他人对其亲属进行照顾。

  7、今后招聘新员工原则上不录用和公司现有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四、附则

  1、被制度发布后,公司内凡涉及亲属关系者,请3登记、备案。

  2、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申报、第五篇: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

  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篇七: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XXX公司员工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预防各类利益输送事件发生,维护公司声誉及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二)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三)近亲姻关系(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四)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其配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岗位、工作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五条

  公司员工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亲属回避制度,防范内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回避范围

  第六条

  下列情况属于岗位回避:

  (一)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公司同一部门工作;

  (二)

  员工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市场工作。

  第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工作回避:

  (一)员工工作职责及管辖范围内,不得有亲属经营下列1业务:

  1.市场保洁、有害生物防治等服务;

  2.市场各类维修、保养等业务;

  3.土建和装修等工程业务;

  4.市场各类设备安装、维护等业务;

  5.租赁业务;

  6.其他发生经济关系的经营业务。

  (二)以上(一)项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凡有亲属参与投标的员工应当回避整个招投标过程。

  (三)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奖惩、考评、加薪、普升、调动过程中,凡涉及到亲属的员工应当回避。

  第三章

  回避方式

  第八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七条回避范围的员工应当主动以书面形式向综合部汇报,申请岗位回避或工作回避;综合部接到回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报领导班子审定。

  对发生第七条第(二)项的回避范围的员工应当主动向招投标小组提出回避申请,招投标小组查实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九条

  对需要回避的员工采取调动回避、交流回避、降职回避。

  调动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员工进行市场或部门间调动。

  交流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管理人员进行市场或部门间交流任职。

  降职回避,是指需要回避的管理人员因平调没有空缺无法回避时而采取的降职调动。

  第四章

  纪律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阻碍员工亲属回避制度的执行,也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授意、指使、暗示和托请他人进行干预。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员工亲属回避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三条

  全体员工有权对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班子或综合部举报。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相关条款规定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员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发若干月考核奖;情节严重3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应当回避情况的,涉及员工应当主动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从重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下属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八: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公司

  亲属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亲属回避是指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工作岗位范围内实施回避。

  第三条

  亲属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四条

  出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情形时,原则上工作岗位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在同一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层级)的工作岗位;

  (二)在不同机构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或有制约、监督关系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单方有职务,无职务的一方回避;双方均无职务的,非业务骨干的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因回避需劝退、辞退的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处理。

  因回避制度而调整工作岗位的一方,离职当月增发一个月固定薪酬的离职补贴。

  第六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本人应在15日内提出回避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接到回避申请后15日内调查核实并提出回避建议和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决定(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15日内完成任务落实工作。

  第七条

  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理。

  已按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回避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九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监察等工作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相关的调查、审核和讨论,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引进、晋升、调配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应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机构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篇九: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员工亲属回避管理标准

  1目的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全体在职人员。

  3亲属回避的原则

  为了完善公司的用人制度,规范员工亲属的用工,特制定本标准。

  进行亲属回避,既是强化企业管理的需要,也是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家”文化的内涵。在员工亲属之间,我们倡导大家意识、互帮互爱,反对小家思想、拉帮结派;倡导互相激励、共同提高,反对彼此包庇、损公肥私;倡导融洽和谐、人性管理,反对丧失原则、一团和气。

  4亲属关系界定

  4.1夫妻关系

  4.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4.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5亲属回避的三个方面

  招聘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6亲属回避的具体内容及方法

  6.1招聘回避内容

  6.1.1公司内部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公司部级(含同等级别的非职务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参加应聘。确属表现优异、有能力任职的,可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名、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实、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可以参与公司的招聘活动,与其他应聘者一视同仁,同等条件录用。

  6.1.2各公司科级、主管级管理人员,其亲属可以参加公司进行的各种招聘活动,与其他应聘者一视同仁,同等条件录用,录用后的亲属不得与其在同一一级部门内工作、不得有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资信工作。

  6.1.3主管级以下员工,其亲属可以参加公司进行的各种招聘活动,与其他应聘者一视同仁,同等条件录用,录用后的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6.2招聘回避办法

  6.2.1在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期间,本公司员工不得向用人部门主管人员、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面试官等进行游说或施加压力,以达到亲属进入公司的目的。

  6.2.2在公司进行招聘活动期间,员工的亲属如参加应聘,应主动将亲属关系如实告知人事行政部,对蓄意隐瞒者,取消其面试及录用资格。

  6.3任职回避内容

  6.3.1各公司部级及以上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公司工作(夫妻关系除外,但其配偶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副部长及以上职务);确属表现优异、有能力任职的,可由所在公司提名,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可以在同一公司的不同部门任职。

  6.3.2各公司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业务关联关系、经济利益关系;销售业务人员的亲属不得从事资信工作。

  6.3.3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关键技术和关键业务岗位的特殊用人情况,部级及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特别批准,科级以下的由集团公司主管人事行政部的副总特别批准。

  6.3.4夫妻双方均为公司员工的,其中一方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相关工作;业务

  人员不得与其亲属存在上下游客户关系。

  6.4任职回避的方法

  6.4.1员工在进行任职回避时,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情况特殊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6.4.2任职回避可采取调换工作岗位、向其他公司推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方式。

  6.5公务回避的内容

  6.5.1涉及到本人或亲属的有关应回避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a招录、考核、奖惩、选拔、任免、调薪、调配、解除劳动合同;

  b专业技术评审、优秀评比;

  c对其亲属的监察、审计、纪检;

  d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e招投标工作;

  f其他一切与之有利益关系的工作。

  6.5.2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参与的,经所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

  6.6公务回避的方法

  6.6.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6.6.2主管领导或专项工作负责人提出回避要求。

  6.6.3利益相关者提出回避申请。

  6.6.4员工职务任免或专项工作开展前,各公司人事管理者(部门)再次核实其亲属关系,提出回避要求。

  6.6.5员工举报且经查实应回避事项,由调查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7亲属关系的上报

  7.1任何员工在招聘录用前有义务主动向集团人事行政部如实说明在公司内部工作的亲属关系。

  7.2任何员工在发生应回避的任职或公务时,有义务主动向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者(部门)如实说明。

  7.3任何员工产生属于回避范围内新的亲属关系的,应及时向所在公司人事管理者(部门)说明。

  8亲属关系的审查及监督

  8.1各级管理人员、人事行政部和审计监察部在任职和应回避公务中,应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由人事行政部及时记录在HR系统和人事报表中。

  8.2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科室)定期开展员工亲属关系摸底工作,将员工亲属关系及时备案。

  8.3因联姻而新形成的亲属关系,各级管理人员、人事行政部和审计监察部也应进行日常性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

  8.4全体员工有义务对亲属回避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利对违规行

  为向所在公司和集团领导、人事行政部、审计监察部、监事会等进行举报。

  9关于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9.1对于任职回避中,应进行回避而未回避的,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外,将给予其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

  9.2对于公务回避过程中,应进行回避而未回避的,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重新进行商议。对拒绝回避的,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外,将给予其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

  9.3对于在招录过程中,隐瞒其亲属关系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

  9.4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本办法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于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一经查实,将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处分并责令纠正。处分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

  10记录存档

  10.1本办法产生的所有记录均由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及相关子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存档。

  11附则

  11.1本办法执行部门为集团公司人事行政部、集团所属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以及各个层级的管理人员。

  1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篇十:公司亲属回避制度有没有必要

  

  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亲属回避制度

  一、规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康和谐的企业人事关系,创造公平、公正的员工职业发展环境,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公司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事业部、公司及驻外机构。

  二、回避范围

  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及社会亲属,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等;

  3.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

  4.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仁兄弟等;

  三、回避原则

  1.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班组长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班组,车间主任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车间,仓库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仓库,非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不得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在同一部门等。

  2.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共事,如:两个为近亲属关系的班组长不得在同一车间,两个近亲属关系的非生产部门人员不得在同一部门。

  3.财务管理人员与其工作有账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如财务稽核岗位会计与采购员不得为近亲属关系等。

  4.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岗位调整、职务变更、提薪提奖或受处分方面为其近亲属关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示或说情。

  5.公司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不允许在同一事业部任职(如特殊人才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6.与公司存在供应、销售关系的单位,其亲属不得在公司相关采购、仓储、客服部门任职。

  四、亲属关系提报:

  1.所有人员须将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关系名单报至相应的部门,经部门审核汇总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建档,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审核及过程监督。

  2.新入职人员应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填写《公司内部近亲属关系登记表》,如存在内部亲属关系,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所申报依据亲属关系回避原则对其进行岗位分配。

  3.公司员工在入职公司后建立亲属关系的,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人力资源部进行亲属关系申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五、违规处理:

  1.公司各部门员工都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亲属关系,凡未如实申报者,一经公司查出将对员工本人进行劝退处理,同时扣罚其直属上级领导当月绩效工资。

  2.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如未按规定申报亲属关系,入职后一经发现,对其进行辞退处理。

  3.部门经理级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普通员工双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事业部副总级别及以上人员涉及亲属关系违规者,给予扣罚当月全部工资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降级、减薪、撤职等行政处分。

  5.人力资源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如未尽到监督之责或明知员工存在亲属关系却不作为,将给予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与违规员工相同处分。

  公司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互为监督关系,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领导反映人力资源部失察之责。

  附:元宇宙

  (新兴概念、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

  元宇宙(Metaverse)是整合了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通过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

  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但元宇宙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是在共享的基础设施、标准及协议的支撑下,由众多工具、平台不断融合、进化而最

  终成形。

  它基于扩展现实技术提供沉浸式体验,基于数字孪生技术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经济体系,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经济系统、社交系统、身份系统上密切融合,并且允许每个用户进行内容生产和世界编辑。

  元宇宙一词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小说描绘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现实世界,在这里,人们用数字化身来控制,并相互竞争以提高自己的地位,到现在看来,描述的还是超前的未来世界。

  关于“元宇宙”,比较认可的思想源头是美国数学家和计算机专家弗诺·文奇教授,在其1981年出版的小说《真名实姓》中,创造性地构思了一个通过脑机接口进入并获得感官体验的虚拟世界。2021年12月,入选《柯林斯词典》2021年度热词;12月6日,入选“2021年度十大网络用语”。12月8日,入选《咬文嚼字》“2021年度十大流行语”。所谓“元宇宙”,英文叫做Metaverse是一个虚拟时空间的集合,由一系列的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

  和互联网(Internet)所组成。元宇宙不是真正的世界,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元宇宙是未来的虚拟世界(现在还不存在)。

  元宇宙是一个29年前就被提出的概念,但是随着近几年吸纳了日臻成熟的AI、游戏引擎、AR/VR、区块链等技术成果后,在A股市场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元宇宙概念股)。

  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元宇宙市场都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但是在目前,“元宇宙”仍停留在概念炒作阶段,我们需要仔细分辨,不建议盲目炒作。所以从现实来看,个人觉得,元宇宙是为了探索人类中短期的出路。我们不必纠结于元宇宙的具体概念,只需要明白,他是为了人类在大规模的传染病,战争,地外小行星冲击,剧烈气候变化的时候,能够在元宇宙里继续生活、工作、娱乐。当然,和所有新技术一样,元宇宙也逃不过“加德纳技术成熟度曲线”,现在应该还在爬升阶段,需要的是每一层发力。同时我还观察到一个很要命的现象,现实的流动性越差,这种“空气”项目就越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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